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
依据深圳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测评课题组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模型数学图表及调查问卷,[1]是企业劳动管理的科学手段,是创建和谐企业的重要推手。这套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模型架构问世4年来,经过构建、评审、实验和较大规模运用几个阶段的检验,已进入常态化的评估运用。
2013年我们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现实劳动关系衍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模型数学图表”及其“调查问卷”进行了修改,并选择了一批企业进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度测评。这些企业从产权性质区分,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从行业划分,有建筑业、现代高科技制造业、新媒体企业、现代信息产业、现代生活服务业等。与此同时,我们还在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宝安区、盐田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随机和定点发放问卷7000份,收回问卷6900份,其中有效问卷6897份。通过测评和问卷分析,我们总结本年度深圳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度的新特点,及时发现新变化、新情况和新问题,科学、客观地了解深圳市劳动关系现状,为积极推动深圳市劳动关系进一步和谐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现将测评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
一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仍然是十分重要的任务
我国仍处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多发期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3年11月25日晚,习近平总书记夜访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叮嘱企业负责人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多关心职工,多谋福利,多为社会和谐做贡献,体现了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重视。为此,2013年以来各级政府围绕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
回顾2013年各级政府推动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有两个方面尤为突出。第一,国家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对实施近5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直指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派遣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积极引导企业直接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值得注意的是,进一步明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要求是此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过去认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者难以兼顾,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以利用“临时性”的规定,用多个短期合同就可以规避这一要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任何企业都不能随意扩大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和比例,这就使“三性”要求的贯彻执行落到了实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该解释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案件出台件数最多的司法解释。调解作为一种便捷途径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日益凸显其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优越性。《解释(四)》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有管辖权,则告知当事人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四)》还明确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为准。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中国传统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解释(四)》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终局裁决申请的案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做出贡献的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