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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统计观点看两岸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架构之发展

    作者:林咏能 出版时间:2014年07月
    摘要:

    21世纪,两岸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成为新兴产业;不过,在产业的统计架构上仍有改进的必要。本文聚焦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分类的讨论;文化创意产业的统计,应包含产业活动、文化职业、产品、有形与无形的国际贸易统计分类、政府职能分类与个人消费分类统计等;但目前部分的统计架构与数据仍有改善的空间。而本文仅针对文化经济性的统计分类中的产业活动与职业进行讨论,希望能提供两岸在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架构修订时的参考依据。

    前言

    21世纪,文化创意产业[1]蓬勃发展,各国掀起文创热潮。文化跳脱本质性的核心功能,往经济的工具价值转移,并成为21世纪的新兴产业之一。文化创意产业涵盖文化、经济与科技等不同领域,近年发展快速,以台湾为例,2012年《文化创意产业年报》指出,文创产业占台湾生产毛额(GDP)的5.39%,就业人口约17万人,约为就业人口的1.59%[2]。而大陆在2012年文化创意产业GDP的比例则为3.48%,2005~2011年平均成长速度为23%;文创产业就业人口达1258万人,占全体就业人口的1.85%[3]。这些统计数字,成为两岸政府积极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证据;本文也聚焦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各项统计分类与技术的讨论,以提供更健全的文化创意产业统计架构。

    一 文化统计架构探析

    文化统计的发展可追溯至UNESCO在1972年于赫尔辛基举行的欧洲文化部长会议,该会议中呼吁国际间应建立更全面的文化统计架构,以测量文化现象。而1974年UNESCO与UNECE(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文化统计工作小组会议中,也针对文化统计提出三点建议:(一)文化统计应统计包括社会与经济的文化总体现象;(二)应符合链接至相关的统计系统;(三)应包含文化领域的重要现象,并作为文化政策的参考依据[4]。在两项会议中,文化经济性的测量,均是两项会议中的重点之一。

    UNESCO于1986年出版第一版《文化统计架构》(Framework for Culture Statistics,FCS),该架构包含文化的产业链:创作/制作、传输/传播、接收/消费、注册/维护/保护、参与等5项功能外;并规划10项类别:文化资产、印刷品及文学、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电影、广播电视、社会文化活动、体育与游戏、环境与自然等[5]。进入21世纪,因为科技带来的巨大变革,旧的1986 FCS已无法满足文化各种面向的统计需求,2009年UNESCO出版新的《文化统计架构》(2009FCS),将原本线性的五项功能概念,改为文化循环(Culture Cycle),包含创作、生产、传播、展示/传承、消费/参与等产业链,以因应时代变迁与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影响。文化循环的第1~4个功能别系统计供给端的面向;而消费与参与则是统计消费端。此外,新的FCS改以六项文化领域(cultural domain)、二项相关领域与三项共同横向领域呈现。其中文化领域为:文化与自然遗产、表演与节庆、视觉艺术与工艺、书籍与出版、视听与互动媒体、设计与创意服务;相关领域则为观光、运动与休闲;三项共同横向领域则为教育与训练、档案与保存、设备及支持等[6],提供世界各国作为《文化统计架构》规划的参考依据。

    UNESCO的2009FCS大致可分为文化的社会面向(消费与参与)与经济面向(1~4功能别)的统计范畴。表1是文化统计中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统计分类,包含产业活动、文化职业、产品、有形与无形的国际贸易统计分类、政府职能分类与个人消费分类统计等。欲了解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发展全貌,必须理解这些相关的统计分类方法与内容。唯本文仅聚焦、讨论文化经济性统计分类中的产业活动(行业)与职业统计。

    表1 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统计系统

    二 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况

    近年来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受到许多关注,政府也投注许多资源,以期扶植新的产业。台湾在2002年由“行政院”首度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列入重大政策,并由台湾“经济部”“文化建设委员会”“教育部”与“新闻局”共同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统筹研拟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策略与措施。2002年的文化创意产业基本上以英国创意产业为参考架构界定产业范畴,共纳入视觉艺术等13项产业。2009年,面对新一波产业革命与全球竞争,台湾“行政院”提出“创意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聚焦在电视、电影、流行音乐、数位内容、设计及工艺等六大新兴产业政策,以期在既有基础上强化及带动其他未臻成熟的产业发展,进而确立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发展及位居台湾发展的重要性。创意台湾的目的在将文化、创意、产业三方紧密结合,凸显地方特色并推动与国际文化创意产业接轨。而2010年则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是台湾文创产业的里程碑,《文创法》确立文创产业的定义与具体范畴。

    相对于台湾在2002年才将文化创意产业列为重大的政策,大陆文化产业的发展,则相对久远。1985年大陆国家统计局提出“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