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7月 |
“城镇社区建设与居民自治”问卷调查涉及的1843名被试中,有2名被试的民族身份信息缺失,在有民族身份信息的1841份数据中,少数民族被试110人,占5.98%;汉族被试1731人,占94.02%。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可以比较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的城镇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参与状况。
一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少数民族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的总体得分在0.50~10.00之间,均值为5.40,标准差为2.35。具体到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的五个维度,少数民族被试的“居民自治重要性认知”得分在0~1.00分之间,均值为0.47,标准差为0.32;“权利与途径认知”得分在0~1.00分之间,均值为0.45,标准差为0.39;“居民自治内容认知”得分在0~2.50分之间,均值为1.27,标准差为0.61;“居民自治程序认知”得分在0~1.50分之间,均值为0.97,标准差为0.41;“居民自治参与”得分在0~4.00分之间,均值为2.20,标准差为1.57。
调查结果显示,汉族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的总体得分在0.50~10.00之间,均值为5.12,标准差为2.28。具体到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的五个维度,汉族被试的“居民自治重要性认知”得分在0~1.00分之间,均值为0.49,标准差为0.34;“权利与途径认知”得分在0~1.00分之间,均值为0.45,标准差为0.35;“居民自治内容认知”得分在0~2.50分之间,均值为1.29,标准差为0.68;“居民自治程序认知”得分在0~1.50分之间,均值为0.96,标准差为0.39;“居民自治参与”得分在0~4.00分之间,均值为1.94,标准差为1.59。
对少数民族和汉族被试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各指标的差异性进行方差分析(见表1、表2和图1),可以发现在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总分以及五个一级指标方面,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之间的得分差异均未达到显著性。
表1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得分的描述统计结果
表2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得分的方差分析结果
图1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五个一级指标得分比较
二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主观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少数民族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满意度”的得分在1.00~4.00分之间,均值为2.97,标准差为0.41;“居民自治参与意愿”的得分在2.33~5.00分之间,均值为3.54,标准差为0.55;“居民自治参与效能”的得分在2.00~5.00分之间,均值为3.43,标准差为0.60。汉族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满意度”的得分在1.00~5.00分之间,均值为2.94,标准差为0.39;“居民自治参与意愿”的得分在1.67~5.00分之间,均值为3.54,标准差为0.59;“居民自治参与效能”的得分在1.00~5.00分之间,均值为3.36,标准差为0.60。
对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居民自治参与主观状况各指标的差异性进行方差分析(见表3、表4和图2),可以发现在“居民自治参与满意度”(F=0.562,p=0.454)、“居民自治参与意愿”(F=0.003,p=0.958)和“居民自治参与效能”(F=1.542,p=0.215)三个方面,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之间的得分差异均未达到显著性。
表3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居民自治参与主观状况得分的描述统计
表4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居民自治参与主观状况得分的方差分析结果
图2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主观状况得分比较
三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评价
“城镇社区建设与居民自治”问卷调查请被试根据本社区的情况,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满意度打分。调查结果显示,少数民族被试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满意度的综合打分在1.86~5.00分之间,均值为3.99,标准差为0.81;汉族被试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满意度的综合打分在1.00~5.00分之间,均值为3.91,标准差为0.84(见表5和图3)。
表5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满意度打分的描述统计结果
图3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满意度打分比较
对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满意度打分的差异性进行方差分析(见表6),可以发现无论是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满意度综合打分,还是7项具体工作的打分,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之间的打分差异均未达到显著性。
表6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满意度打分方差分析结果
四 少数民族与汉族被试对社区党组织工作的评价
“城镇社区建设与居民自治”问卷调查亦请被试根据本社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