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7月 |
“城镇社区建设与居民自治”要求调查一定比例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1843份有效数据中,非低保户居民1551人,占84.16%;低保户居民292人,占15.84%。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可以比较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的城镇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参与状况。
一 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的总体得分在1.00~9.50之间,均值为5.32,标准差为2.17。具体到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的五个维度,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重要性认知”得分在0~1.00分之间,均值为0.54,标准差为0.34;“权利与途径认知”得分在0~1.00分之间,均值为0.43,标准差为0.35;“居民自治内容认知”得分在0~2.50分之间,均值为1.38,标准差为0.67;“居民自治程序认知”得分在0~1.50分之间,均值为0.89,标准差为0.39;“居民自治参与”得分在0~4.00分之间,均值为2.02,标准差为1.48。
调查结果显示,非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的总体得分在0.50~10.00之间,均值为5.10,标准差为2.30。具体到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的五个维度,非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重要性认知”得分在0~1.00分之间,均值为0.47,标准差为0.34;“权利与途径认知”得分在0~1.00分之间,均值为0.45,标准差为0.35;“居民自治内容认知”得分在0~2.50分之间,均值为1.27,标准差为0.68;“居民自治程序认知”得分在0~1.50分之间,均值为0.97,标准差为0.39;“居民自治参与”得分在0~4.00分之间,均值为1.94,标准差为1.61。
对低保户和非低保户被试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各指标的差异性进行方差分析(见表1、表2和图1),可以发现在“居民自治重要性认知”上,低保户和非低保户被试之间的差异显著,F=8.493,p<0.05,非低保户被试(M=0.47,SD=0.34)的得分显著低于低保户被试(M=0.54,SD=0.34);在“居民自治内容认知”上,低保户和非低保户被试之间的差异显著,F=6.955,p<0.05,低保户被试(M=1.38,SD=0.67)的得分显著高于非低保户被试(M=1.27,SD=0.68);在“居民自治程序认知”上,低保户和非低保户被试之间的差异显著,F=9.404,p<0.05,低保户被试(M=0.89,SD=0.39)的得分显著低于非低保户被试(M=0.97,SD=0.39);在“权利与途径认知”(F=1.009,p=0.315)、“居民自治参与”(F=0.599,p=0.439)方面,以及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总分(F=2.124,p=0.145),低保户和非低保户被试之间的得分均未达到显著性。
表1 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得分的描述统计结果
表2 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得分的方差分析结果
图1 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客观状况五个一级指标得分比较
二 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主观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满意度”的得分在1.00~4.25分之间,均值为2.99,标准差为0.37;“居民自治参与意愿”的得分在2.00~5.00分之间,均值为3.57,标准差为0.59;“居民自治参与效能”的得分在1.67~5.00分之间,均值为3.32,标准差为0.58。非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满意度”的得分在1.00~5.00分之间,均值为2.93,标准差为0.40;“居民自治参与意愿”的得分在1.67~5.00分之间,均值为3.53,标准差为0.58;“居民自治参与效能”的得分在1.00~5.00分之间,均值为3.37,标准差为0.60。
对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主观状况各指标差异性进行方差分析(见表3、表4和图2),可以发现在“居民自治参与满意度”上,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之间的差异显著,F=4.284,p<0.05,低保户被试(M=2.98,SD=0.37)的得分显著高于非低保户被试(M=2.93,SD=0.40);在“居民自治参与意愿”(F=1.003,p=0.317)和“居民自治参与效能”(F=2.017,p=0.156)两个方面,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之间的得分差异均未达到显著性。
表3 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居民自治参与主观状况得分的描述统计
表4 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居民自治参与主观状况得分的方差分析结果
图2 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的居民自治参与主观状况得分比较
三 低保户与非低保户被试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评价
“城镇社区建设与居民自治”问卷调查请被试根据本社区的情况,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满意度打分。调查结果显示,低保户被试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满意度的综合打分在1.00~5.00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