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
财政部等四部委颁布《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以后,各城市积极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目前,共计39个城市或区域被批准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覆盖了主要汽车产业生产基地和动力电池聚集区域。但是,推广城市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制定进程总体缓慢,城市间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城市已经在资金补贴、基础设施、推广模式、组织保障等方面,出台了新的政策措施来鼓励和引导新能源汽车消费,但多数城市仍在研究探索中,甚至有的城市才刚刚启动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意义重大,任务紧迫,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力度,以加快我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进程。
一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概况
2013年11月,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北京 天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805号),同意北京、天津等28个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新一轮(本文将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称为新一轮推广应用或第二轮,而将2009~2012年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称为上一轮示范推广或第一轮示范推广,下同)第一批试点城市包括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城市群)、长三角地区(上海、宁波及浙江城市群)、珠三角地区(深圳、广东城市群)、福建城市群、江西城市群、安徽、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重庆、云南及西安、兰州等西部地区城市。2014年2月8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公布了《关于支持沈阳 长春等城市或区域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0号)》,新增东北三省会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山东四个城市(淄博、临沂、潍坊、聊城)、泸州等8个城市以及内蒙古、江苏、贵州、云南等4个区域。
至此,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城市或区域累计达39个,覆盖了中国主要大中型城市。初步统计,39个城市或区域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总数超过30万辆,其中最多的城市是北京和深圳,分别为35020辆和35000辆。其他城市中,达万辆级及以上规模的城市或区域达12个,分别是河北城市群、天津、西安、武汉、浙江城市群、重庆、上海、广州、长春、广东城市群、福建城市群和江苏城市群。
从新一轮的推广应用申报城市来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参加推广应用的城市多具有较好的汽车产业基础或动力电池产业基础。在新能源汽车整车方面,北京、天津、深圳、武汉、浙江省城市群、上海、重庆、福建省城市群、珠三角城市群、广州、长株潭、合肥、郑州、江西省城市群、芜湖、成都、沈阳、长春、江苏省城市群等有较多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并有多款车型列入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在动力电池方面,北京、天津、浙江省城市群、上海、珠三角城市群、深圳、合肥、江西省城市群、新乡等有较好的动力电池产业基础,是我国动力电池及其原材料的主要聚集区域(见表1)。
(2)推广应用城市数量明显增加,区域分布更加广泛。从数量上看,第一轮示范推广城市仅有25个,而第二轮推广应用的城市或区域达39个,城市总数量达88个。除济南外,第一轮示范推广城市大多参加了第二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这些城市由于已经积累了一定推广应用经验,在第二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之初就着手制定系统的推广应用方案,并制定相关鼓励政策。从地域上看,推广应用地域涵盖了东部、中部、西部的主要大中型城市。和上一轮示范推广不同的是,首次有西北地区城市(西安、兰州)列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见表2)。
表1 推广城市主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动力电池相关企业
续表
表2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地域分布
(3)除了以城市为主体进行推广外,出现了较大范围的城市群或区域推广应用。在上一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中,湖南省、广东省就跨城市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国家电网公司确定了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发展模式,并于2011年相继建成了“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浙江示范工程(省内城际互联)”和“苏沪杭城际互联工程(省际互联)”两大示范工程。在第二轮推广应用中,出现了河北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内蒙古、江苏、贵州、云南等9个城市群,涵盖了56个城市,区域推广范围扩大(见表3)。
(4)多数新进入的城市缺乏推广应用经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组织任务繁重。在新一轮推广应用中,有22个新加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城市或区域,这些城市或区域由于缺乏推广应用经验,需要一定时期的摸索过程。应通过良好的推广应用经验交流,推动新进入城市学习经验,少走弯路,做好相关工作(见表4)。
表3 新一轮推广应用城市群及其城市
表4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分析
二 地方支持政策比较
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各试点城市都制定了明确的推广应用计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