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它在保障公民的参与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为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十八大以来,政党团体、政权机关、人民政协和基层协商民主蓬勃发展,并在公民权利保障上展示出积极成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需要在制度建设、信息公开、公民参与机制以及社会基础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为公民权利保障做出更大的贡献。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an important form of the people’s democracy. I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tecting citizen’ rights to know,to participate,to express,to decide,to supervise,and other personal,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The concept of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been put forward in the report delivered at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which has establishe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f political parties and people’s congress,political power,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and community-level develops rapidly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and has achieved positive results on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It needs to be improved and perfected on the system construction,transparency in information,mechanism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and social foundation,and makes greater contribu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它强调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对话,增进和达成共识,形成公共决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关注最终的决策结果,也关注决策过程中的广泛参与,不仅强调对多数人意见的尊重,也强调少数人意见的充分表达和权利的维护,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了对公民参与权利的最大保障,它既保障公民对切身利益的维护,也保障公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从而使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
重视协商是中国共产党的传统。虽然协商民主是近年才出现的概念,但协商的实践一直贯穿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之中。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艰苦的革命战争中积累了丰富的民主协商经验。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标志着政治协商制度在新中国正式建成。1954年后,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中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并存的格局形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协商民主获得了长足发展。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重要表述正式写入党的政治报告;1992年,党的十四大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写入党章;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宪法;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2005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与中国政治制度建设和政治实践同步发展的是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总结和提升。1991年3月,江泽民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将“协商”定义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他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历程中首次将“协商”与“民主”联系在一起,从而将之前长期存在的政治协商上升到民主形式的层次。
2006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重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中央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协商”界定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并再次强调“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协商民主”的概念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出现,标志着协商民主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已经被中国接受。此后,胡锦涛在正式讲话中也数次使用协商民主。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并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展示了中国在协商民主建设上的充分自信。同时,协商民主也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这是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最全面、最系统的概括和论证。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发挥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做了详细的论述。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始终与人民民主联系在一起,即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比如,江泽民在1991年论述协商民主时就强调,选举和协商“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