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实施,有效促进了被羁押人获得法律帮助和公正审判的权利保障。在全国各地建立的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审前阶段被羁押人知晓诉讼权利、申请法律援助、准备辩护和参与刑事司法进程等,提供了重要支持。公检法各部门也履行新职能,在办案通知、看守所管理、驻所监督、司法审查等方面强化了对被羁押人权利的保障。为了解决刑事法律援助供不应求的矛盾,未来应该进一步加强值班律师的作用,兼顾刑事法律援助数量与质量的发展,从多方面充实刑事法律援助以及公设辩护的提供者。
Due to the enforcement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and related regulations in 2013,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riminal detainees to legal assistance and fair trial has been effectively improved. The legal aid stations newly established in the criminal detention centers substantially support the pre-trial detainees to know their rights,apply for legal aid,prepare their defense and effe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justice. Police,procuratorate and courts also play an active role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detainees in terms of timely notification of rights to legal consultation,management of the interview in detention centers,on-site supervising and judicial review. To meet the soaring needs for criminal legal aid in the future,the role of duty lawyers should be enhanced,both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criminal legal aid must be ensured,more sorts of proper lawyers and paralegals should be included to provide legal assistance or public defense for criminal detainees.
一 《刑事诉讼法》修订与被羁押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新保障
1.被羁押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制度保障
2013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对刑事司法中被羁押人获得法律帮助与公正审判权利的保障有明显推进。此外,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2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细化了相关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完善被羁押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机制提供了依据。这些改进主要体现在(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规定侦查阶段被羁押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办案机关应该告知被羁押人有这项权利,包括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1]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2]《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91条规定,拘留、逮捕后应该将嫌疑人及时移送看守所羁押。办案机关以及看守所应该协助被羁押人自行或通过家属委托辩护律师。此外,当被羁押人由于贫困等情况无力雇请辩护人时,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应该协助其申请获得刑事法律援助。[3]
其次,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等明确指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而非原来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其精神契合于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庄重声明的原则,“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承担义务保障公民人权的重要体现。同时,新法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的相关告知、转交、监督、指定义务也有明确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获得刑事法律援助不只是法律援助机构一方的责任。在实践中,这个新理念也理顺了律师和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关系。一方面,国家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投入增加,提升了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积极性,也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提供了经济保障;另一方面,律师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的公益性也得到强化,无论是赴西部无律师县的志愿者,还是参加中东部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都能够充分发挥无偿服务的公益精神,保质保量地完成法律援助任务。
再次,扩大指定辩护这一特殊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被羁押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
最后,强化了律师在审前阶段会见、阅卷、了解案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等方面的职能。[5]律师在未决羁押阶段获得适足条件准备辩护、提供咨询,已经成为有效刑事辩护和刑事司法利益的基本要求。[6]当侦查自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启动,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就已经开始,为了确保这个过程的公平正义,除了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律师有效发挥职能,实现控辩双方力量平衡至关重要。[7]实践中,被追诉人的命运大多在审前阶段甚至侦查讯问完成时就已确定,刑讯逼供等侵犯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主要发生在侦查阶段。[8]被羁押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在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之前,他们只是被卷入刑事司法的普通人。他们享有和其他人同等的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并由于羁押而蒙受更不利的处境,更需要律师的帮助。这是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
2.被羁押人获得法律帮助的现实路径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强化了各司法部门共同承担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为被羁押人获得法律帮助确立了现实路径。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以全范围、全过程覆盖的刑事法律援助为目标,大都明确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为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可以(尽管不鼓励)分别由不同的律师提供辩护服务,并计算相应的办案补贴。
这是2013年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激增的一个原因。从理论上讲,援助从以前的审判阶段扩展为现在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独立算一个案件,不考虑指定辩护范围的扩展,办案数量就应该变为原来的3倍。[9]实践中有一些地方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也确实出现了大幅度的数量增长。例如,2013年第1季度安徽省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485件,同比增长70.9%,占该季度全省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