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方面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内在的固有缺陷对公民基本人权造成了一定的侵犯。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持续深入发展,劳动教养制度不仅与我国宪法法律的人权保障要求相背离,而且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冲突,并在实施中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China’s system has played a certain positive role in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tability and social order and its inherent flaws of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 basic human rights is an objective f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the system of education-through-labor not only deviates from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constitutional law,and conflict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infringes upon citizens’ basic human rights in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fore,to abolish the 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and carry on the corresponding reform of the system are the necessary requirements of the progres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
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变迁不仅反映了人们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且彰显了当代中国人权立法、司法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求是》杂志2013年第4期撰文指出:“劳教制度建立以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社会上要求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同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法机关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不断提升,也为改革劳教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1]尽管劳动教养制度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人们观念与社会条件的变化,为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
一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局面较为复杂,各项制度都处在初创阶段。为巩固新生政权,打击反革命分子,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此为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之肇始。该指示提出由内务部、公安部设立劳动教养场所关押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政策,推进劳动教养场所建设,使反革命分子成为自食其力的人,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为了解决实践中劳动教养对象的确定标准不统一,进一步厘清劳动教养,中共中央又发布了《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关于劳动教养的这些政策主张,奠定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政策基础,为新生政权的巩固与发展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劳动教养政策的实践只是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随着劳动教养实践的发展,以法律形式规范劳动教养成为党的政策主张的自然延伸。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于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该决定作为我国劳动教养的第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奠定了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基础。该决定明确提出,设立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是要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为放弃了对立立场、站在新政权一方并为新政权服务的人,即“成为为政府说话和效力的新人”。同时,该决定较为全面系统地对劳动教养的性质、工作方针、收容对象、报批程序、批准机关等事项均做了规定。
由于劳动教养的时间不确定,在实施期间引发了不少问题,尤其一些劳动教养人员被长期关押,不仅毫无人身自由,而且生命也无保障。为解决此问题,1961年3月,公安部在全国第十一次公安工作会议上第一次对劳动教养的时间做了规定,规定劳动教养的时间是1~3年。同时,为了解决劳动教养工作中“扩大劳教人员”问题以及纠正“有劳无期”的做法,1961年4月,公安部下发《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该决定提出收缩和清理劳教人员。公安部的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时过度使用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鉴于当时政法系统处在混乱状态,劳动教养基本处于停滞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教养逐步恢复起来。当时认为阶级斗争依然存在,危害社会以及干扰四化建设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需要通过劳动教养把这些人收容起来,通过劳动改造与教育,使他们悔过自新,将他们改造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为了在新时期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制度,1979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随着劳动教养的重建,为了重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发布实施了1957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同时,为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内涵,1980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教养制度,加强管理,1982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至此,中国劳动教制度的主要规范基本形成。
从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其半个多世纪以来经历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第一,劳动教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