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公益诉讼与人权保障

    作者:周伟 刘红春 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摘要:

    我国公益诉讼体现了国家对环境权利、消费者权利、知情权、不受歧视权、工作权利、妇女权利、艾滋病人权利、残疾人权利等人权的司法保障。2013年,公益诉讼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规定转变为法律现实,标志着通过公益诉讼方式促进各项人权司法保障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提高公益诉讼促进人权司法保障的水平,还存在诉讼思想观念、配套程序滞后,原告资格、适用范围、专业能力及行政公益诉讼亟待完善等问题。

    Abstract: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China reflects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for human rights like environmental rights,consumer rights,rights to know,rights of non-discrimination,rights to work,women’s rights,rights of AIDS patients,and rights of disabled people in the state. In 2013,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was stipulated in the revised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Law on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problems such as concept concerning litigation,outdated matching procedures,and to be perfected plaintiff qualification,application scope,professional competence and administrative public proceedings.

    2013年,中国公益诉讼的法制化建设与诉讼实践继续稳步有序推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规定的实施;二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加入了“公益诉讼”条款;三是一系列配套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的出台及相关机构的建立。这些不仅表明了通过法治方式促进人权领域各项权利实施的需求,也是中国社会对公民日益觉醒的权利意识的积极反应。

    一 公益诉讼制度的提出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出现个别具有公益诉讼效果的案件,90年代后期随着这些案件的连续出现,“公益诉讼”这个词汇开始从陌生到逐步为大众所了解、接受并最终得到认可。

    (一)开端:公益诉讼进入法院裁判过程

    1984年,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诉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第一起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诉讼案例,该案已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1]1996年,由于电信部门未执行夜间长途电话半价收费的规定,丘建东起诉龙岩市电信局,此案被看作公民个人参与公益诉讼的第一案。[2]

    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诉该县工商局和汤某案胜诉,新闻媒体认为该案是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法律实践的起点。[3]此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多起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如1998年葛锐诉郑州铁路局收取0.3元如厕费案等。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第一个环境污染案例,即山西省运城市检察院诉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附带民事赔偿案,该案承认了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4]这类旨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诉讼案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法律权利观念的提升,给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这一时期公益诉讼保障人权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消费者权益。例如,2000年王勇、陈青松、李红卒诉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对非公务员消费者区别收费消费歧视案。[5]二是公民参与权。例如,2001年乔占祥诉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犯知情权案。[6]三是不受歧视权。(1)反身高歧视,较典型的是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录用行员规定身高歧视案,[7]该案是公益诉讼法律实践扩展到反歧视领域的重要转折点,它开启了我国反歧视领域公益诉讼法律实践的序幕。(2)反乙肝歧视,最具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的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录用公务员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案[8]及数十起类似案件。

    1996~2004年,我国公益诉讼法律实践从无到有、从陌生到被社会渐渐接纳,此间的最大特点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实践,逐渐扩展到反歧视领域。

    (二)发展:诉讼实践推动法律制度发展

    2004年以后,公益诉讼实践加速了公益诉讼从法律现实转化为立法措施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个人提起的诉讼范围逐步扩大

    (1)工作权利。反基因歧视,如2010年小周等三人诉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录用体检检查地中海贫血基因信息并不准许进入考核程序侵犯担任公务员权利案。[9](2)环境权利。如2004年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10]等。(3)知情权。如2005年黄金荣诉北京铁路局侵权损害赔偿案等。(4)妇女权利。如2005年周香华诉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行政强制女性职员55周岁退休案等。(5)残疾人权利。无障碍通行权,如2011年郑卫宁、刘海军诉深圳航空有限公司拒载残疾人侵犯平等权及人格尊严案。(6)消费者权利。如2006年董海平等诉中搜、千橡、阿里巴巴、易趣等公司提供“流氓软件”案、2011年杨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垃圾短信侵权案。(7)工会工作人员权利。如2007年工会主席唐晓冬维权被违法解雇案[11]等。(8)艾滋病人权利。2010年,安徽某艾滋病携带者报考当地教师遭拒录后起诉当地教育局,被认为是中国反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被法院驳回,但是该案件的意义在于拉开了法院受理与审理此类案件的序幕。[12]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各地法院共审理5个反艾滋病就业歧视案。

    2.社会组织开始参与诉讼实践

    (1)官方背景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被认可。如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朱正茂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2)民间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