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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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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障

    作者:吕涛 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中国已经从试点改革走向全面推行,并逐步实现专业化、正规化和规范化。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程序设计体现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的思路。随着社区矫正功能从惩戒型向教育型转变,社区矫正方式也从监管型向社工型转变,社区矫正人员的生存权得到制度保障,人格权受到法律尊重,而劳动权有赖政策支持,受教育权有待社会关注,同时其他权利保障也在逐步完善。从总体上看,社区矫正人员权利虽有一定程度的制度保障,却不够具体、完整,不同类型矫正人员的权利区分不够;特殊对象的权利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本文基于对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历程的考察,结合各地制度建设与实践经验,总结了当前中国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障概况,分析中国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期望对中国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障事业有所裨益。

    Abstract:

    As a new executive mode for the non-imprisonment penalty,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has been practicing since the pilot reform in China,which is achieving specialization,standardization and normalization. The process design of Chinese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system reflects the thinking in which government would both combat against crime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long with the func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changed from punishment to education and the methods changed from supervision to social work,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objects’ rights to live have been ensured by system,rights of personality have been respected by law,but the rights of labor have been relying on policy support,rights to education could be social concern. Meanwhile,the protection for other rights have been improving gradually. On the whole,community correction objects’ rights have been protected by system to a certain extent,but which are not concrete and complete. Different type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objects’ rights have not been distinguished effectively;special objects’ rights protection would be strengthened further. Base on studying for Chinese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system’s development and experience of some regions,this article summarized basic facts on the rights protection of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objects in China,analyzed the real problems in this field,offered some operated suggestions,and expected to be conducive to Chinese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works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is field.

    一 新中国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人性化变革

    非监禁刑罚执行是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所采取的人性化刑罚执行方式。作为一种与国际接轨的新型刑罚执行观念与实践,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中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全面发展,思想观念快速更新,制度设计逐步优化,社会的变迁极大地推动了刑罚执行制度的变革。一方面,非监禁刑罚执行从单纯的实体法方式向程序法方式拓展[1];另一方面,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新型刑罚执行方式逐步成型并日益规范,充分体现出新中国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人性化变革。

    (一)行刑社会化渐成制度

    客观上,剥夺犯罪人自由的监禁刑固然能体现刑罚的惩戒价值,但也会使犯罪人疏离社会,甚至为社会所排斥,难以彰显刑罚的改造价值。随着中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行刑社会化理念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并通过立法、司法、执法机构的一系列实践活动逐步实现制度化。中国行刑社会化实践的基本思路就是通过改善刑罚执行方法,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拓展犯罪人、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塑造犯罪人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人格以及行为,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最终实现充分尊重与保障人权,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标。

    中国行刑社会化实践近十年来逐步规范,并呈现制度化趋势。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当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适用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从2005年起,社区矫正试点由首批6省区增加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12个省区,加上首批试点地区,涉及18个省级行政区域,覆盖了中国过半人口及地域。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典,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意味着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做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县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参与人员的权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正式纳入社区矫正工作对象范畴。至此,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中国行刑社会化实践开始形成制度。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行刑社会化实践的重点方向。从相关统计数据来看,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行刑社会化实践已经形成规模,并取得了显著社会效果(见表1)。

    表1 社区矫正试点10年来相关数据统计

    事实上,行刑社会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随着中国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全面发展,刑事法律制度与政策也将持续变迁,在严厉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不断探索并完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将是长期任务。

    (二)社区矫正实践逐步深入

    经过十多年探索,2013年前后,相关政策相继出台,中国社区矫正实践开始步入制度化轨道,形成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广泛参与,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积极协助的社区矫正实施体制。实践中,社区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