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
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与发展权。由于我国缺乏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专门法律规定以及农村留守儿童的自身特点,他们普遍面临权利缺失、权利保障不力的状况。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获得全面发展,国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加强普法教育,建立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信息库,结合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及流动儿童的举措的实施,加快农村地区儿童医疗、教育、活动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作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利。
The right for stay-at-home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mainly includes right to survival,right to education,right of protection and right of development. For the reasons that China lacks of special legal authority concerning the right for stay-at-home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and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stay-at-home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is facing the status of right deficiency and weak protection. To make sure stay-at-home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can fulfill their rights and get full development,the nation shoul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and strengthen public awareness,establish nationwide information database of stay-at-home children in rural areas,combine the actions for stay-at-home children with actions for migrant children,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medical,educational and recreational facilities,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effect of social parts to protect the right for stay-at-home children.
一 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状况和权利现状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现状
2013年5月,全国妇联发布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已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留守儿童总数的87.52%,占农村儿童的37.7%,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1]
“留守儿童”在中国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发展引起了产业结构的变更,大量劳动力自农业向工业、服务业转移;同时,城乡经济收入差距扩大使大量农村劳动力前往城市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出于多方面的考虑[2]将孩子留在了户籍地,这些儿童就是“留守儿童”。2004年5月,教育部召开了“中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研讨会,标志着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正式进入政府的视野。2005年8月,在我国向联合国递交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审议过程中,我国政府在向审议委员会提交的书面答复中正式承认了留守儿童问题的存在,[3]并向国际社会承诺要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本报告论题的起点和依据。
目前,我国立法未对留守儿童单独进行定义,前述书面答复中在讨论留守儿童状况时也未对留守儿童进行科学定义,而是将其归类为“与父母分离的儿童”。另外,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学术界对其含义的描述也存在差异。[4]因此,本报告根据《儿童权利公约》[5]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6]的规定,结合留守儿童出现的社会背景,将农村留守儿童定义为“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因外出务工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由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的18周岁以下(0~17岁)的儿童”。[7]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具体现状如下。
1.年龄结构
从表1可见,学龄前农村留守儿童(0~5岁)占农村留守儿童总数的38.37%,规模达2342万;小学(6~11岁)和初中(12~14岁)学龄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分别为32.01%和16.30%,达1953万和995万,即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规模为2948万;大龄留守儿童(15~17岁)占农村留守儿童的比例为13.32%,共813万。共计86.68%的农村留守儿童都处于尚需保护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大龄留守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后基本能够正常融入社会,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权利保护要求不同。
表1 0~17岁农村留守儿童性别年龄结构
续表
2.性别比
从表1可见,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占54.08%,女孩占45.92%,性别比为117.77。年龄段之间性别比存在差异,即(0~5岁)120.59>(6~11岁)118.57>(12~14岁)114.45>(15~17岁)111.75。相比流动儿童性别比,在0~14岁,被父母携带外出的男孩较多,尤其在义务教育阶段表现得更为明显,男孩获得了更好的教育机会及父母照顾;15~17岁被父母携带外出的女孩较多,从年龄段推测,女孩主要是外出务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父母有明显的性别偏好。
3.监护状态
从表2及表3可见,46.74%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外出,他们与祖父母共同居住的比例最高,占32.67%,有10.7%的农村留守儿童与其他人一起居住,单独居住的比例为3.37%。即使与父母一方共同居住或者有祖父母的陪伴,由于共同居住的父母一方、大部分祖父母仍需要劳动,留守儿童多处于无人照料监管的“漏洞监护”之下。
表2 农村留守儿童的居住类型百分比——分年龄段
表3 隔代照料的祖父母的生活来源
4.地区分布
从表4可见,农村留守儿童高度集中于四川、河南、安徽、广东、湖南等劳务输出大省,以上五个省农村留守儿童占全国总数的43.64%。另外,从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来看,重庆、四川、安徽、江苏、江西和湖南的比例已超过50%,湖北、广西、广东、贵州的比例超过40%。可见,农村留守儿童广泛分布于中西部省区,同时在江苏、广东等东部发达省区也有分布。[8]其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力从经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它既包括劳动力从经济不发达省区向发达省区转移,也包括从发达省区的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的情形。
表4 各地农村留守儿童分布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现状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9]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及发展权等权利。要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上述权利,必须重视农村留守儿童自身的特殊性。
首先,农村留守儿童个体因父母归家可变为非留守儿童,或自然脱离0~17岁的年龄阶段成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