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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毒人员的权利保障

    作者:李昊 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摘要:

    2013年,中国出台了有关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行政立法,充实了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内容。戒毒人员权利保障机制也日益完善,着重巩固以人为本的自愿戒毒模式,加强关怀救助的社区戒毒康复,规范综合矫治的强制隔离戒毒,推广科学戒毒的药物维持治疗。当前,中国戒毒工作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戒毒人员权利面临多种挑战,应当加强戒毒人员权利保障的立法工作,完善戒毒人员权利实施与救济机制,进一步提高戒毒人员权利保障的水平。

    Abstract:

    China announced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in 2013,which include the isolated compulsory drug-rehab,the community-based drug rehabilitation and the community-based recovery. It expanded that the drug addicts’ human rights components in the meantime.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rug addicts rights’ assurance system,it is focusing on consolidation of ‘people first’ voluntary drug rehabilitation modalities,strengthening the care and assistance function of the community-based drug rehabilitation recovery,specification for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the isolated compulsory drug-rehab,and promoting the maintenance treatment with the drug-relief medicines of the scientific drug rehabilitation. At present,the overall situation of Chinese rehab work is still grim,it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he rights protection legislation for the drug addicts,which need to improve the detoxification mechanism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s and remedies,and to make a further progress of the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of the drug addicts.

    一 中国戒毒人员权利保障的历程与最新进展

    (一)保障戒毒人员权利的法制历程

    1.以惩戒戒毒为核心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禁吸戒毒工作长期偏重惩戒戒毒模式。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通过强大的政权力量迅速消除了百年毒害,但是,在这个阶段戒毒工作主要借助政策文件和群众运动,禁吸戒毒的法律体系并未形成。[1]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毒品逐步蔓延,中国开始通过法制方式惩戒吸毒行为,实行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两种羁押戒毒措施,形成了“以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自愿戒毒为辅”的戒毒法律制度。惩戒戒毒的价值取向,使吸毒人员权利保障问题未受到足够的关注。

    2.以人为本戒毒模式的初步建立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国家对戒毒人员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态度也逐步从以往的“强制戒除、劳教戒除”转向“以人为本”。2007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2011年国务院公布《戒毒条例》,初步确立了“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正、关怀救助”的戒毒原则,取消了劳动教养戒毒和强制戒毒,设定了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药物维持治疗五种新型戒毒措施,确立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为一体的权利保障型戒毒康复新模式。

    (二)保障戒毒人员权利的最新立法

    2013年,中国着力加强《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立法配套工作,在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域颁布实施了两部重要的行政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着重保护戒毒人员易受侵犯的权利,戒毒人员的法律权利得到了新的发展。首先,2013年4月3日,司法部发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详细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置、戒毒人员接收、戒毒管理、治疗康复、戒毒教育、生活卫生条件保障、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条件等重要内容。其次,2013年1月18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落实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就业安置、救助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权利保障与服务管理工作。

    1.通过行政立法扩展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内容

    第一,人格尊严与平等权。《禁毒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戒毒条例》第7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2013年《工作规定》进一步规定: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人身自由权。戒毒模式从强制羁押戒毒模式转向以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为主。在强制隔离戒毒领域,《工作规定》规范了临时限制戒毒人员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严格限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单独管理”的标准、程序、监管和期限,要求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第三,健康权、康复权。健康权和康复权是戒毒人员享有的基本人权。2013年《工作规定》和《意见》要求:一是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保护戒毒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对戒毒场所指导和监督,保障强制隔离人员获得充分的医疗卫生条件;三是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四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五是简化了所外就医相关程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拥有了出具诊断证明的权力,缩短了危重病人所外就医、所外抢救的时间。

    第四,特殊群体权利。妇女、孕妇、哺乳妇女、未成年人等属于国际人权法和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特殊保障群体。2013年,中国完善了特殊戒毒群体的权利保障体系。首先,保护孕妇、哺乳妇女的特殊权利。《工作规定》要求对女性戒毒人员进行妊娠检测,避免对怀孕妇女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其次,保障女性戒毒人员的特殊权利。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