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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中国接受联合国人权定期审议记述

    作者:常健 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摘要:2013年10月,中国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第二轮国别人权审议。文章是审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中国提交《国家人权报告》、吴海龙大使对中国人权发展情况的介绍以及各国对中国人权状况的评价。
    关键词: 联合国人权审议

    2013年10月,中国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第二轮国别人权审议。

    一 中国接受第二轮联合国国别人权审议

    2006年3月,联合国大会决定建立人权理事会,并授权理事会设立国别人权审查工作组,也称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工作组,定期审议每个国家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的情况。2009年中国首次接受国别人权审查工作组的审议。2013年10月22~25日,中国再次在日内瓦联合国万国宫接受第二轮国别人权审议。

    (一)中国提交《国家人权报告》

    2013年9月25日,《人民日报》在第22版全文刊登了中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叙述了报告撰写的方法和协商程序、首轮审议的后续行动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和理论体系。它特别强调了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原则立场,指出:“中国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认为各国均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世界人权宣言》、有关国际人权文书的基本精神,结合本国国情,不断采取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措施。国际社会应同等重视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的实现,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中国致力于与世界各国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社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1]在中国人权发展的道路、制度和理论方面,报告做出了非常精练的概括:“中国政府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中国政府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以促进和保护生存权、发展权为先导,协调推动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特殊群体权利的保障,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全面推进各项权利协调发展,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公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自由、更加幸福。”[1]

    第二部分阐述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立法与制度框架。报告指出,在2010年底中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之后,中国又继续加强人权立法工作,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精神卫生法》等6部新法律,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25部法律。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43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在人权保障体制方面,报告从司法体制、制定国家人权发展综合规划、人权教育以及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媒体参与人权保障四个方面进行了概括。其中特别谈到了对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所进行的理论和现实可行性的研究。政府支持国内研究机构就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能、作用和中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这些研究机构设立了专题研究小组,前往已经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国家考察学习,出版了一批相关的研究成果,举行了国内和国际研讨会。报告还特别谈到了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工作。截至2012年底,中国有49.2万家注册登记的非政府组织,活跃在人权保障的各个领域。各类人权学术机构自觉开展人权理论研究,普及人权理念和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媒体通过出版、撰文、新闻报道等方式,积极宣传普及人权知识,监督保障公民权利。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和学术机构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立法专家建议稿、理论研讨、网上征求意见等多种途径参与人权立法,邀请他们参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国际人权条约履约报告的撰写。

    第三部分概述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成绩和做法。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报告重点总结了生存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住房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健康权七个方面的情况,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对住房权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环境保护三个方面情况的概括。在满足住房需求方面,报告指出:“中国政府在通过发展商品房市场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的同时,继续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2]在征地拆迁方面,报告指出:“近年来,中国政府完善征地拆迁制度措施,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严格征地拆迁程序,严禁非法拆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