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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三省司法改革问题研究

    作者:郭永智 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东北三省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在以往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正在进一步深化。目前,由于顶层设计的欠缺、整体性和协调性的不够、职业化保障改革滞后、改革过程参与面过窄等原因,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因此,东北三省的司法改革应积极面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弊端,重点在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新机制、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探索出一条新路。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飞速发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为回应社会迅猛发展的要求,不断推出一轮又一轮的改革高潮,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恢复重建到今天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逐渐完善。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按照这一精神,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酝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改革的具体要求,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为深化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目前,正值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谋划期,中央在全国确定了上海、广东等6个省份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试点地区,东北三省中的吉林省被列为本轮司法改革试点省份,深化司法改革的试点、调研、论证工作已经率先展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对东北三省司法改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梳理和反思以往的成绩及不足,挖掘当前深化改革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东北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东北三省司法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司法工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保障。我国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深刻变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迫切要求改革落后的司法能力,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全面改革的重中之重。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国家实施振兴东北战略以来,东北三省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要求上层建筑领域的司法制度与之相适应。伴随着全国改革的脚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东北三省在司法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和尝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改革创新,推进法院管理体制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该项改革项下的包括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以及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和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等目标,都需要通过对法院管理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来实现。

    2013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授权,经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省法院系统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单位,率先完成了审判机制改革工作。在组织架构上,打破过去以审判庭、执行庭为单位的结构,把全院业务庭重新布局分解为四大类27个合议庭,符合条件的副院长、审委会委员、业务庭长直接编入各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缺额的审判长岗位通过公开竞聘解决;为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预,独立行使审判权,明确规定新任审判长的权力、地位同等,各自对本合议庭的案子负责,不得相互干扰,副院长、原业务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签发裁判文书。通过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核心,权责利相统一,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审判运行新机制。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确保个案公正作为改革的总抓手全面启动了审判管理机制的改革。一是打破院审判委员会长期由院领导和各庭长组成的定式,在普通法官中选任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并长期从事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进入审判委员会,通过普通法官对行政领导进行分权制约,弱化审判委员会的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公信力。二是建立“五加二”管理体系,使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副院长、院长“五个层级”和审委会、审管办“两个机构”平行分权制约。严格限定审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