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
低流动性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典型特征,也是目前困扰该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对国内两个典型场外交易市场和台湾兴柜市场流动性做对比分析,表明做市商制度下市场流动性更好;评估兴柜流动性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效性,发现对做市商行为的规范改革对流动性有更大影响。本文还基于GARCH模型对台湾兴柜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进行了动态特征研究。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流动性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Low liquidity is typical in OTC market,which is the foremost problem plagu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In this report,two typical domestic markets and the Taiwan OTC Emerging market’s liquidity sectional data were analyzed,and it was found that liquidity under market maker system was better. Analyzing time series data of market liquidity to assess the effectiveness of liquidity management-related reforms of the national SME share transfer system and Emerging market,the report found that the reform on standard management of market maker’s behavior have a greater impact on market liquidity. Describing the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iquidity risk of the National SME share transfer system and Taiwan Emerging market with GARCH model,the results showed that high level of liquidity risk in the National SME share transfer system and the characteristic of presenting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impact on the concentration of the reaction,long-term memory and non-symmetry. Finally,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OTC market liquidity.
一 场外交易市场流动性管理制度演进分析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自成长之初,一直缺乏明确的政府支持,也囿于正式的制度安排,市场规模小,社会参与度低,流动性问题凸显。场外交易市场流动性问题不仅反映在市场活跃度不足,流动性水平低,同时也反映在较高的流动性波动程度上。从市场设立之初,该问题一直阻碍着企业入场的积极性和投资机构的入场意愿,导致我国场外交易市场规模无法扩大。如何较大程度地提升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提升市场活跃度,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进入,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与市场流动性直接相关的是市场交易制度,包括转让方式、委托报价数量、担保交收方式等;间接相关的则包含市场准入制度、投资者资格限定、信息披露规则等。
(一)场外交易市场流动性管理制度框架
1.天津股权交易所流动性管理制度框架
2008年3月,《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明确提出:天津要以金融体制改革为重点,办好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加快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和金融服务功能,为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1]股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2008年8月,天津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天交所)正式成立,负责“两高两非”[2]公司股权和私募股权基金交易市场的探索和建设。
天交所对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者均设定了准入条件,针对机构投资者的要求包括实缴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投资经验等方面;对自然人投资者的要求涵盖个人金融资产和投资知识、风险识别能力等方面。
交易制度上,天交所为提升市场流动性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实行以报价商双向报价为主,集合竞价和协商定价为辅的混合型交易制度,在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中首次引入报价商制度。通过不同的定价机制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对同一种股权进行交易,是传统交易模式向混合交易模式发展的过程。具体安排是①9:15~9:25,第一次集合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②9:25~9:30,报价商盘前报价,这段时间只报价不成交,确保投资者在9:30能看到报价商报价;③9:30~11:30、13:00~14:00,报价商双向报价;④14:00~14:15,第二次集合竞价;⑤14:15~15:00,协商定价。进入2014年,天交所对交易制度又做了进一步调整。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流动性管理制度框架
自2006年新三板开始运行以来,进行过两次制度修订,分别是2009年6月和2013年2月。制度修订并未改变原规则体系下的操作流程、基本制度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是针对主体资格和交易制度在细节上规范和优化,以降低投资风险、提升市场流动性。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逐步放宽挂牌企业的市场准入;二是调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是丰富转让方式,变更结算流程;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等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
3.台湾兴柜市场流动性管理制度框架
为给未上市(上柜)公司提供一个合法、透明、安全的交易市场,2001年台湾行政院通过了《建立未上市柜股票买卖交易制度》,将未上市或未上柜的股票交易管理纳入证券管理体系。2002年1月2日,兴柜股票市场正式运行,首批挂牌公司107家,目前有267家公司在兴柜挂牌交易。
兴柜市场作为柜台市场的补充,设定的准入标准比较宽松,对企业的经营年限、股东人数、营业规模、资产总额及盈利能力等均未设定具体的指标,只要求两家以上的推荐证券商[3]的推荐并提出上柜申请即可进入市场。参与兴柜市场交易的主体包括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强,投资经验丰富,是兴柜市场的主要交易主体。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凭借其资金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平抑市场价格,降低投资风险。
交易制度上,兴柜市场采用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每只股票至少有两家以上证券推荐商,并且投资者与推荐证券商议价交易,不允许投资者之间直接成交,交易单位为1股。《兴柜股票买卖办法》中明确规定推荐证券商的做市义务,包括:①必须在每个营业日开盘前报买进卖出价,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2000股,做市商买进、卖出报价差距不得超过5%;②在每个营业日交易时间内,对其推荐的股票有连续报价的义务,且买进、卖出报价之间的差距不得超过卖出报价的5%;③对于到价(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