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
法治江苏建设是法治中国方略在江苏的具体实践。江苏地方党委、政府根据江苏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不断拓展和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基本内涵,通过采取一系列工作措施,探索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区域法治建设道路,总结起来就是:“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委牵头负责、各方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推进格局;整合各方资源、坚持上下联动,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等系列创建为主要载体的推进体系;坚持典型引路,鼓励基层创新,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的推进路径。”[1]
2013年江苏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提升了法治城市创建作为法治江苏建设载体和抓手的重要地位,初步形成了“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为主体,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文化示范点为支撑,以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法治创建体系。
一 江苏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启动及其实施方案
2008年4月,全国普法办公室颁发《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促进地方法治建设、提高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法治实践。做好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2]
江苏省委、省政府积极响应中央文件精神,在《2009年法治江苏建设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指出创建法治城市,不仅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快区域法治化进程,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成为全面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具体载体和实践。2009年9月,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在无锡召开了全省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开展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到2012年在全省创建一批人民满意、社会认可的法治城市。
法治城市是法治中国的重要领域,具体概念以城市为法治建设的具体单元,在城市内推行依法治理,确立法律在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它表现为对城市社会关系中基本领域的全面规范和治理。具体而言,法治城市创建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依法治理方略,在城市社会中,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城市社会中形成的任何社会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和程序的约束;三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城市治理法律体系,具体体现为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以及专业高效的法律职业制度等等,实现城市社会中私权利与公权力的良性互动,推进不同公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完善平等的私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理性制度安排;四是建构和形成一套以广泛民主参与为核心的城市运行及管理程序和机制;五是构建以公平正义、人权保障、自由平等、权力制约、民主管理、程序正当等为基本特质的现代城市良法善治的法律价值体系。[3]
2009年11月,江苏省委下发《关于全省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法治城市创建总体目标是:“党委、政府自觉以法治理念指导城市管理,以法律手段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城市化进程中的矛盾冲突,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消费安全放心、环境舒适宜居,为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法治保障。”具体目标是:“党政机关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切实的遵守和执行,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和切实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市场经济秩序开放透明、诚信安全,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市民法治意识得到全面加强。”
按照《实施意见》,开展法治城市创建的重点是要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1)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障城市运转规范有序。有立法权的市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完备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他各市要针对城市现代化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实施的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