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
2013年是江苏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主题,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与“两个率先”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2013年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6件地方性法规,批准了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通过的13件地方性法规。
一 2013年江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1]
(一)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与人们的生活福祉休戚相关。2013年,江苏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批环境保护法规,将环境保护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这些地方性法规是:《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公民是环境效益的享受者,也是环境危机代价的主要承担者,理应成为保护环境的主要参与者与建设者。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江苏省实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条例》分为9章,共59条。该《条例》着眼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卫生,从细微处入手,极大地调动了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条例》规定:爱国卫生工作需要明确工作机制,各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环境卫生治理包括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改水改厕、垃圾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要通过一定措施的施行来加强社会教育,通过相应的政策、技术和组织支持,帮助群众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树立健康意识;加强对烟草烟雾危害的控制,明确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控制吸烟的执法主体,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宣传;加强对烟草广告和促销的监管;重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建立集中防控制度,实行重点防控制度,规范病媒生物防控服务。《条例》将为江苏省的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推动江苏省爱国卫生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条例》分为7章,共37条。《条例》坚持以优先保护和自然恢复为主,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力度,努力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条例》的主要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加强水土保持预防措施方面,明确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例如,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是针对不同的水土流失类型,《条例》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山区、平原沙土区和城市市区三种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治理措施。三是建立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这项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使流域上下游既可以公平承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责任,也能够公平享受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成果。《条例》的制定将使江苏省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和调和,并最终对区域的协调有序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湿地资源是绿色南京、生态南京的重要自然生态基底。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功能,改善湿地环境,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条例》分为6章,共40条。《条例》坚持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对相关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严格控制湿地保护范围,发挥湿地资源应有的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条例》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咨询。二是对湿地资源利用活动进行限制。《条例》规定,利用列入名录的湿地资源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