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
律师业人才密集、知识密集、专业性强、影响面广,向社会提供的是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律师业发展状况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 改革开放35年来江苏律师业发展历程和成就
新中国律师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由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酝酿到1955年初步建立,再到1959年被撤销,人民律师制度被迫中断20余年,直到改革开放后恢复重建,才慢慢走上快速发展的健康轨道。江苏律师业的发展轨迹同共和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紧密相连。
从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至今,江苏律师业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阶段。
恢复起步阶段(1979~1985年)。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江苏省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顾问处。沿袭前制,法律顾问处受司法行政部门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律师为事业编制,享受政法干警的级别和待遇。1981年,江苏省律师协会成立,江苏律师有了自己的组织,律师管理也开始由司法行政机关单一管理向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结合管理过渡。律师工作开始走上正轨,执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产生,队伍也日益壮大。
稳步改革阶段(1986~1995年)。恢复重建后,律师制度改革继续推进。1986年实行律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或推举获得行业准入资格的时代结束。1987年全省法律顾问处统一改名为律师事务所。1994年,江苏省律师执业机构形式引入合伙制,允许律师不受国家编制限制、不依赖国家财力,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律师服务开始市场化、商品化。日益活跃的江苏律师开始为社会所熟悉和尊崇,律师队伍继续发展壮大。1995年,江苏全省已有律师3269人,其中专职律师1351人。
规范发展阶段(1996~2001年)。1996年5月,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律师法》诞生,对律师的性质、执业条件、执业机构形式、律师权利义务、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协会、律师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系统规定,很多地方弥补了《律师暂行条例》的不足。律师性质定位更为清晰,执业准入更加规范,执业机构形式更为多样,律师行业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结合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律师制度得到了很大完善。2001年,江苏省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完成,律师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走向市场,成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江苏律师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蓬勃壮大阶段(2002年至今)。2003年江苏开展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允许政府和公司内部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律师存在,律师队伍结构日益丰富。2007年修订完善《律师法》,[1]明确个人律师所的机构形式,同时,江苏省合作所全部改制成为合伙所或者个人所,律师事务组织形式更加规范、律师行业发展更具活力。2010年中央办公厅和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这一阶段,江苏律师业在服务领域、结构、布局、能力、总量等方面有了大幅改善和提高,行业对外开放度空前提高,律师参政议政渠道逐步拓宽,广大律师活跃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前沿,江苏律师业呈现蓬勃发展态势。
经过35年的改革创新,江苏律师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发展壮大,成为极具活力的朝阳产业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党和政府将律师业发展列入社会改革的重大议事日程,依法有序推进律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江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准确把握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规律,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不断完善管理体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制度化、长效化。一方面,按照《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宏观监督和指导、律师执业资格审查、律师惩戒权等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面,对律师的继续教育、实习、惩戒、维权、业务指导、年度考核等职能全部由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同时,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信息通报、工作会商与协作等制度,完善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监督查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