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
婚姻家庭关系与人民群众休戚相关,为社会所普遍关注,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是人民法院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始终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推进民生幸福工程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 江苏省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态势与特点
(一)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稳中有升
近年来,江苏民事案件数量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婚姻家庭案件数量也呈现同样的规律。比较一下2010~2013年全省法院婚姻家庭案件的受理情况,可以发现婚姻家庭案件每年均在10万件以上,在传统民事案件中仅次于民间借贷案件,位列第二,在同期民事案件总量中始终保持1/6左右的较高比例。同时,案件数量较为平稳,2012年比2011年的收案数量略有下降,2013年收案数量虽同比上升了14.81%,但在同期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与2012年基本持平,约为15.35%(见图1)。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案件数量变化并不十分明显和异常,说明《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虽然非议颇多,但并未对江苏省婚姻家庭的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图1 2010~2013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总量与婚姻家庭案件总量比较
面对婚姻家庭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全省法院牢固树立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理念,加大案件审判力度,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婚姻家庭案件结收案比始终保持较高比例,2010~2013年的婚姻家庭案件平均结收案比高达95.40%(见图2)。
图2 2010~2013年全省法院婚姻家庭案件收案总数与结案总数比较
(二)调解仍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方式
婚姻家庭案件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很难用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因此,调解成为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首选方法。近年来,全省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在全省法院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齐心、内外结合”的调解工作新格局,以和谐司法方式化解了大量家庭矛盾纠纷。统计数字反映,2010~2013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平均在67.80%,而婚姻家庭案件则达到72.23%(见图3)。在民事侵权、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占比较大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率位列第一。
图3 2010~2013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与婚姻家庭案件调撤率比较
(三)涉案财产标的增大,类型多元,财产性质的认定与分割是争议焦点
数据显示,2010年全省婚姻家庭案件中涉案财产标的金额为202193.72万元,而到2013年,涉案财产标的金额增加到281078.10万元(见图4)。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类型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汽车、家电等有形财产之外,知识产权、股权、债券、保险、“出嫁女、入赘男”的承包经营权甚至网络权益等都成为引发争议的财产。现行法律尚无法适应这种变化,缺少规制,给法院处理案件带来难度。与此同时,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人们的经济地位相对越来越独立,人身依附性明显减小,离婚与否已不再是困扰当事人或法院的难题,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债务如何承担上。尤其是房屋权属的认定与分割是其中最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成为法院裁判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图4 2010~2013年全省法院婚姻家庭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比较图示
(四)新类型案件增多,矛盾纠纷呈多元化
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1)离婚后财产纠纷诉求新、标的大。特别是对房屋拆迁后的利益分配、企业产权、股权、经营权、土地承包权等财产的分割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如根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该市2011年新类型财产分割案件达100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2.27倍,其中一件离婚案件财产标的金额达6000多万元。(2)要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纠纷增多。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常有当事人提起亲子鉴定请求,要求确认与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或是在离婚案件中,一方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子女为由,要求离婚或重新分割财产。南京和苏州地区法院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