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的、直接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架构,也是我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1]为准确掌握江苏省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省法院政治部近期通过数据统计、问卷调查、座谈研讨等方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查找和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立足当前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以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一 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的现状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三级法院高度重视,普遍成立人民陪审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创新举措,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是人民陪审员队伍民主化程度得到提升。全省法院根据《决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名单,积极与人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按照“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选任条件和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任工作程序,着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人民陪审员队伍的人员规模不断增长,人员结构更趋合理。2010年,全省人民陪审员人数为3844人。2012年,结合人大换届选举,省法院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发文,组织全省法院联合地方人大选任陪审员6115人。2013年9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要求,省法院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新一轮的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2]。截止到2013年12月,全省共选任人民陪审员7729人,超过了全省基层法院法官数(7347人),较2010年增加了3885人,人数增长了一倍。从人员结构上看,人民陪审员在性别比例、学历层次、年龄构成、政治面貌、职业分布等方面趋于合理,其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得到了较好体现(见表1)。
表1 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构成情况
二是人民陪审员履职常态化程度得到提升。全省法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审判权能,为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庭审参与、合议表决提供良好服务,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广大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明显提高,2013年全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普通程序一审案件139663件,占普通程序一审案件数(149426件)的93.47%;全省基层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由2010年的64.3%上升至2013年的97.78%;2013年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人均参与审理案件22.8件[3],比2005~2010年五年间的年人均参与审理案件数高出约13件。各地法院积极延伸人民陪审员职能范围,不断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广度和深度,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诉讼调解、案件执行、涉诉信访等多方面工作,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化程度得到提升。在人民陪审工作中,全省各级法院注重建章立制,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考核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人民陪审工作机制。省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南京中院、常州中院、徐州中院、扬州中院、扬中市法院等中基层法院分别制定了人民陪审工作的意见和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任职、日常管理、工作程序、职权行使、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具体规范。如徐州法院为每位人民陪审员建立了基础资料翔实的个人信息和业绩档案,实行一案一管一评制度,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次数、庭审表现、业务庭的评价、案件当事人反馈情况逐一记录,作为综合评比的依据。
四是着力打造人民陪审工作的江苏品牌。近年来,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彰显了独特的作用,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各级法院注重加强舆论宣传,在各类媒体上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的典型事迹,在激发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尊荣感和工作责任感的同时,也树立了人民陪审员的品牌形象,提升了人民陪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承担的我国政府与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开发的“公平发展 公共治理”项目司法领域子项目“人民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