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9月 |
2013年,江苏省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围绕当前法治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分别以“退休法律问题”、“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行政法治建设研究”、“法治视野下合同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拥抱大海:国际法与海洋权益维护”、“生态法治与政策”、“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经济发展”、“中国古代法律智慧与当代中国”和“先行调解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主题,举办了学术年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术探讨。
一 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年会
2013年12月14日,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常州召开。此次年会由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与会学者围绕以下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一)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认为,基于实质违法性的分析视角,刑法与刑事政策可以融合与统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检察官认为,刑事政策在司法层面必须尊重刑法法规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田津尔检察官认为,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是准确把握其正确含义。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刘继春检察官提出了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必须做到的几点要求。
(二)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
多数学者认为,刑法应该对网络上的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秩序的言论进行规制。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时恒支认为,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造谣行为,应通过刑法的规制手段加大打击力度。也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规定有值得探讨之处。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伟认为,我们应当摒弃将网络谣言视为洪水猛兽试图一棍子打死的传统刑法思维。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傅成保法官认为应当在刑法中增设侵犯网络隐私罪,对于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入罪要再三权衡。
(三)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问题
一些来自基层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从实证出发,提出了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刑事对策。与会学者对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主体和司法认定进行了研究,尤其是对内外勾结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如何定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吴旭东法官将该种情况划分为几个类型。还有的学者推而广之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加以探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吴超令检察官将征地拆迁职务犯罪分为贪污类、受贿类、滥用职权类、挪用公款类等几种类型。与会学者还从其他诸多方面对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了详细深入的探讨。
(四)环境犯罪问题
有学者认为动用刑法严打环境犯罪实属必然,要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手段遏制环境犯罪。还有的学者将环境犯罪的“三难”问题纳入刑法研究范围。在环境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上,与会学者探讨了环境犯罪的违法性认识、因果关系、既遂与未遂以及法定刑等问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屹院长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进行了研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张涛检察官对破坏性采矿罪进行了探讨。针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多数学者认为应引入严格责任、增设过失危险犯的规定。
二 江苏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年会
2013年12月14日,江苏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社会法高端论坛在南京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召开。此次年会由江苏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与会学者围绕年会主题“退休法律问题”“当代中国劳资伦理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主报告发言阶段,与会代表就社会法学基本原理、我国退休制度整体改革、养老保险法律问题、市场竞争中的劳资伦理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而又热烈的讨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董保华教授以大学生实习和职场性骚扰等实例为切入点,分析了社会法学研究学者与实务部门在社会法现实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上存在的法律话语体系差异问题,提出在“社会法与法社会”框架下,社会法学研究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思路。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认为我国退休制度整体改革势在必行,他主张我国退休制度应注意从整体加以推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分析了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的困境问题,认为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和商业性双重属性,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在运作机制上过于注重商业性,对社会安全目标重视不够,解决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根本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