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转变:市场经济的发育与发展、政府职能的全方位转变以及社会组织的发展与转型,使整个社会结构逐渐由传统的一元利益格局向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转变,从而逐步形成具有多中心治理特征的现代社会结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中“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理念,催生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对组织管理的需求,即运用非政府、非市场组织的力量来协调社会行为。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将近42.5万个,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本文将从企业公民建设中的制度缺失出发,对现代社会治理结构中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社会组织对企业公民建设的作用和影响。
一 社会组织:一种有组织的公共事务治理主体
在经济学研究的相关文献中,人们更多关注到市场和政府的作用,从而形成一种政府与市场两分法的思维定式。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一方面,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市场主体在追求私人利益时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矛盾,从而带来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在决策、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失误和偏差同样会带来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这就使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社会组织的作用凸显出来。事实上,政府并不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唯一权威主体,具有非企业、非政府特征的社会组织也是一种追求公共利益的主体。
(一)企业公民建设中的制度缺失
从理论上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通常被解释为在整个社会治理结构中除了政府和市场之外社会组织存在的原因。但事实上,市场和政府自身的制度缺陷和职能局限,则是社会组织真正存在并发展的原因。
1.市场运行中企业公民主体假设与现实的冲突
在18世纪亚当·斯密的论述中,企业就是被视为在“经济人”的理念支持下,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在正常经营中追求着自身的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在这里,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当企业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矛盾时,斯密认为能够通过“看不见的手”所发挥的作用,使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一致。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能够与社会利益达到协调,对利润的追求就是企业的唯一天性。但这种理论假设总是会与现实出现不一致,“其实,不论在哪一种商业或制造业上,商人的利益在若干方面往往和公众利益不同,有时甚至相反”[2]。在两百年后的20世纪,另一个追求经济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表述了相同的观点。“在这种经济中(指自由经济),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这就是说,从事公开的和自由的竞争,而没有欺骗或虚假之处。”[3]显然,如果法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所创建的公共秩序已经包含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则问题就变得非常简单。因此,弗里德曼明确指出,关注社会问题是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
针对经济自由主义者的企业一元目标,现代企业理论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指出企业应对社会责任进行承担。弗里德曼认为现代企业应该对与企业相关的各类利益相关者负责,如企业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竞争者、政府、当地社会、环境、社会弱势群体以及整个社会等。这样,企业就被视为一个具有多元目标的社会主体,追求的目标不仅包括自身利润最大化,还包括提升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而非简单的市场主体,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更需要享有一定的权利。这就是企业公民。如果说,“企业公民”概念的提出厘清了人们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思维定式,那么,企业公民要怎样才能做到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呢?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具有一种自实施机制吗?
2.企业公民责任的实现机制与制度缺失
企业公民概念的提出,既强调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也关注企业基本权利的享有。也就是说,“企业公民应该在享有社会所提供的各种资源和赋予权利的基础上,在其能力范围内主动解决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