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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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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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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新媒体社会责任

    作者:钟瑛 张恒山 芦何秋 王井 ZhongYing ZhangHengshan LuHeqiu WangJing 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摘要:

    随着使用的日益深入,新媒体产生的影响与冲击日益凸显,新媒体社会责任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但相关研究与实践尚远滞后于现实发展。本文力图在厘清新媒体社会责任的概念与研究脉络的基础上,建构新媒体社会责任考量的指标体系,并运用这套指标体系对现有主要的新媒体类型进行考察,发现问题并提供新媒体社会责任建设的思路与方法。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use of new media,the impact of new media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sues are on the agenda,but the relevant research and practice is still far behind the reality of development. In this paper,on the basis of defining the concept of new media social responsibility,we constructed the evaluation indicator system about new media social responsibility,and used this set of indicator system for examining the main types of new media. Last of all,we provided a new idea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media social responsibilitysystem.

    新媒体社会责任是传统媒体社会责任在新媒体时代的延伸。媒体社会责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民人数急剧增加,以社会化、移动化为趋势的新媒体发展完全改变了传统信息的传播方式,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生活体验。与此同时,新媒体也带来了诸多新的社会问题,对传统媒体管理与社会管理产生极大的冲击,在人人都是媒体的新时代,新媒体社会责任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然而,如何界定新媒体社会责任、如何评价与测量新媒体社会责任、如何履行新媒体社会责任这些问题,都成为新媒体理论与实践必须面对与回答的新问题,本文将从概念阐释、理论溯源、指标建构、前景展望四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 概念阐释:从媒体社会责任到新媒体社会责任

    从概念溯源层面看,新媒体社会责任与传统媒体社会责任一脉相承,是媒体社会责任在新媒体时代的发展与延伸。

    (一)媒体社会责任的界定

    界定“媒体社会责任”,首先要溯源到对“责任”的理解。

    1.关于“责任”

    “责任”,在拉丁文里,其词根为“respondo”,意指“我作答”。在西方思想史上,人们对“责任”概念内涵的探讨,总是和“普遍的人性关怀精神”、“高尚的社会伦理道德意义”等密切相关。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指出,所有探讨“责任”的文章都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别:其一是探讨“至善论”,其二是探讨“规则论”[1]。德国哲学家康德同样将“责任”概念与“社会伦理道德”联系起来进行阐述,并强调道德善行必须受到一定规范约束和范围限定[2]

    综观学者的研究,对“责任”问题的讨论基本聚焦在两点:应该承担的责任与没有承担起责任的追责。具体而言,可以归结为四种。一是义务说,把“责任”和“义务”等同,指分内应做的事,如履行职责、尽责任、完成任务等,认为是道德主体遵循道德所应该有的行为或所应该做的事情。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责任或者说是预期责任。二是问责说[3],即“问责”人们行为上的过失及其应该承担的道义责任,指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一定形式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过失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这种责任实际上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及其后果的担当,是一种对行为及其后果的追责。三是负责说[4],主要是义务说和问责说观点的综合,既包含履行应尽的职责、任务和使命,也包含对没有履行好应尽职责和任务所应追究的过失。四是公共价值说,主要强调一个组织承担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这种公共责任涉及组织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文化责任和道德责任等。

    2.关于媒体社会责任

    媒体社会责任是与“社会责任论”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社会责任论”建构于20世纪30年代,最初源自美国,50年代被西方大多数国家接受。该理论主要是针对新闻自由种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提出的,主要思想体现在两个文本:一是1943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森组建的报刊自由委员会,即哈钦森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一个自由而又负责的报刊》;二是1956年美国教会全国委员会斯拉姆等撰写的《报刊的四种理论》。该理论认为新闻的社会责任就是:新闻报道应该准确、客观、平衡;报刊要成为公众交换意见与批评的平台;报刊要担负解释社会目标和价值观的责任;报刊要承担起开启心智、教育者的责任等等。[5]社会责任论在业界推动了新闻行业道德自律,并成为新闻从业者培训以及新闻教育的重要内容。但随着民主参与理论的提出,西方社会责任理论也受到严重冲击。

    社会责任论一直伴随着理论上的不足,给后人的理解与研究带来了一定难度。如何界定媒体社会责任,目前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更多倾向于一个媒体担负的角色义务责任或预期功能责任,指一个媒体机构应与所有利益攸关方维持一种协调和谐与利益共享关系,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并对媒体机构或员工的行为过失履行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另一种是,从更加广义的意义上理解媒体的社会责任。本研究认为,媒体社会责任除了要对社会子系统负责,还要对整个社会系统结构中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其他子系统负责,涵盖着为维护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公众心智健康所应承担的政治责任、文化责任、持续发展责任、经济责任等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