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
The depth of the integration of culture and technology has become the key barrier preventing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main reasons why the integration of culture and technology has been hindered and provides some related suggestions for policy.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文化科技融合已成为提升我国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近几年,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在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方面不断着力,努力追赶世界一流水平。但从实际情况看,在文化科技融合的深度、广度、高度、跨度上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其中,文化科技融合深度不够,更成为阻碍我国文化发展转型的重要因素。
一 阻碍我国文化科技深度融合的主要原因
1.文化界与科技界信息不对称
尽管我国政府在“顶层设计”层面一直努力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如部际会商制度、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等),但从基层操作层面来看,文化界与科技界之间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即使有很好的文化创意,也不知道哪些科技手段可以辅助实现,而对科技前沿的不了解也束缚了文化创意的手脚;另一方面,新的技术、工艺、材料发明出来,也不知道可以运用在哪些文化产品和服务当中,同时也不知道应该针对哪些文化创意来研发技术,从而导致文化科技融合速度慢、水平差、效率低。而造成文化界与科技界信息不对称的根本原因是缺乏文化科技复合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体制将人才进行文理分科培养,从而导致复合型人才匮乏。其结果是,懂文化的不懂科技,懂科技的不懂文化,这样很难满足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需要。真正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有整合文化与科技的能力,最重要的是,还要有将文化与科技进行融合的强烈意识。
2.科技企业缺乏融合文化的动力
文化科技的融合思路本应是文化引领、科技辅助,但我国的现实是,科技走在文化前面,文化创意跟不上科技创新的步伐。因此,鼓励高新科技运用于文化领域是一条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重要路径。然而,多数科技企业的发展目标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按减1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率为25%),但如果经营业务中增加文化的比重,会因为科技比重的降低而无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从而失去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另外,科技企业经营者通常对文化产业不熟悉,且当前国内文化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企业规模多属中小型,业绩普遍不高,因此科技企业不敢贸然向文化领域转型,只得依赖路径,发展科技。
3.文化企业缺乏科技研发的能力和财力
据统计,我国目前文化企业当中八成属于中小或小微企业,经济实力普遍较弱。要让这些企业来开发适合文化创作和传播的高新技术、材料与设备,技术难度很大,同时财力也无法支持。而通过技术采购的方式获得的技术可能针对性不强,无法直接运用到文化创意实现当中。正因为此,很多文化企业和机构很难结合科技来开发新产品。
二 推进文化科技深度融合的建议
1.建立省市一级的文化科技主管部门,加强文化科技融合的引导和管理
文化科技融合需要专门的政府主管机构来提供支持,并且从中央到地方,应该有一个从战略制定和具体实施的组织机构体系。目前文化部设有专门的文化科技司,但省市一级的文化厅(局)还没有设立文化科技主管部门,现有的文化科技工作多是交由下面的文化产业处来管理。笔者建议在文化科技发展迅猛的几个省市进行试点,建立省市一级的文化科技主管部门,与现有的文化产业处和公共文化处平级。文化科技处的职责是贯彻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的战略部署,与当地科技主管部门通力合作,推动文化科技信息交流平台、人才培养平台和产业融合平台的建设。
2.各级政府设立文化科技协同创新项目,对文化科技项目进行扶持和资助
文化科技融合发展需要以项目的形式来引导。此类项目要求文化与科技相结合,不可偏颇。目前,在国家层面已设立了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等各类文化科技创新项目,但在省市层面,文化科技项目的扶持力度还不够,没有设立专门的项目来引导和资助。笔者建议完善文化科技创新项目资助体系,各级政府都根据当地文化科技重点发展领域设立相关项目。该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和自选项目两类,以突出引导与鼓励。项目要求必须是文化界与科技界建立团队合作申报。此外,也特别鼓励高校和企业合作申报。项目研究成果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