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
2013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颁布十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颁布两周年。在这一年,我国非遗保护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进入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全民保护、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稳健发展阶段。经过十余年的摸索,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肯定和认可,为实现中国梦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 法律法规建设与实施
2013年,《非遗法》颁布两周年,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非遗法》颁布出台后,文化部及时对非遗保护的“十二五”规划进行了完善,对保护工作的计划进行了适当调整,使其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2013年,文化部等部委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非遗法》的配套法规、条例,加大了《非遗法》的宣传力度。
(一)文化部等部委出台了许多《非遗法》的配套法规、政策
2013年1月,文化部公布的《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都涉及了非遗保护和宣传的内容,体现了《非遗法》的精神。此外,文化部加大了对非遗保护工作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力度,取消了3项、下放了6项行政许可项目,只保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项目。[1]
7月,国务院批准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明确规定:“结合片区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将民族文化、民族技艺传承创新纳入职业教育体系……鼓励民间艺人、技艺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办学。”[2]
为深化对国家级非遗代表作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管理,为完整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丰富非遗知识和精湛技艺,文化部启动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3]的起草工作。
(二)各地政府出台、修订了许多地方性非遗法规、条例
首先,针对《非遗法》等法规,各地推出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西藏制订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4]设立了非遗保护与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用于全区组织开展非遗保护管理工作,国家级、自治区级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经费以及合理开发利用非遗的经营活动、经营项目的补助经费。[5]江苏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习与传播专项资助经费,为传承人在一定周期内带徒传艺并固化二代传承人设立奖励机制。河北推出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审制度,每年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其次,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非遗法规、条例。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有山西、江苏、浙江、福建、贵州、宁夏、新疆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非遗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部分地方政府对原有条例进行了修订。如云南省鉴于“有些少数民族语言正因使用人数减少而濒临消亡,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随着传承人的减少而趋于消失”的状况,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6]福州市颁布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对福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进行整体性保护。[7]
再次,有些地方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加大了非遗知识产权保护,为非遗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陕西省制定的《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3—2014年)》中提出“加快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分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8]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布的《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湖南省公布的《湖南省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都对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后,各地出台的地方性非遗保护法规,具有一定的共性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强调了对濒危项目的抢救和保护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对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组织进行抢救性保护,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9]《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也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