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
2013年,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呈现出新特点、新思路。年初,文化部发出《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和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对433项第一、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保护主体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明确和落实保护责任。[1]5月,文化部确定了“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主题为“人人都是文化遗产的主人”[2],突出公民在非遗保护传承中的主体地位。7月,文化部印发《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3];12月,文化部公布了全国地方戏创作演出重点院团名单和全国曲艺、木偶戏及皮影戏优秀剧(节)目扶持结果[4],确立了地方戏曲剧种、木偶戏、皮影戏保护的新路径和新方法。最后一周,国家民委、文化部共同主办了“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周”[5],是首次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专题的大型展览,透露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与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相结合的新思路。
2013年,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依然有未解决的老问题、涌现的新问题,需要我们结合保护工作实践,不断进行理论与实践创新,更好地切实地推进保护工作的开展。
一 保护情况
2013年,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名录建设日趋完善,步伐放缓,国家层面未有新名录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录建设还在推进,数量明显下降;文化体制改革深入,地方戏曲剧种、木偶戏、皮影戏保护与扶持工作展开;传统戏剧演出市场进一步回暖,公益性演出与商业性演出活跃;传承教育体系进一步建立,名家收徒,剧种剧团与大专院校、职业教育相结合,培养传承人。
大多数活跃在山野乡间剧团剧种,仍无法直接受惠于非遗保护。文化部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2417个戏曲院团在农村演出71.54万场,占总场次的87.62%;农村观众为29427.44万人次,占观众总人数的79.07%。[6]然而,大多数剧团剧种乡村演出难于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是保护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情况
2013年,距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十周年了,我国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展开的时间却稍稍长过它。2001年,昆曲进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开启了保护工作的大幕。自此,传统戏剧类有粤剧、藏戏、京剧、中国皮影戏等5项进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福建木偶戏传承人计划”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自2006年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以来,传统戏剧类有158项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自2008年,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以来,传统戏剧类认定了612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陆续进行了第三批至第五批代表作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日趋完善,建设步伐也逐渐放缓。
2013年,文化部未公布新一批国家级代表作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西藏等15地区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12个地区新增了传统戏剧类项目,见表1。
表1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的传统戏剧项目
续表
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名录新增项目显著减少,扩展项目也为数不多。可见此一级名录建设日臻完善。
宁夏、新疆、浙江三省区公布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其中传统戏剧类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情况见表2。
表2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的传统戏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地区差异扩大。宁夏、新疆第三批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中,传统戏剧类所占甚微;浙江第四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保单中,传统戏剧类仍占十分之一强。这与各省戏剧资源、剧种流布、文化传承,特别是近30年劳动力输入或输出有密切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的浙江是劳务输入大省,劳动力的大量输入,乡镇经济腾飞,乡风乡俗更盛,传统戏剧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部分被传承和发展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新疆是劳务输出地,随着人口流动,中西部地区乡村人口大量流失,乡村空心化,移风易俗,传统文化自然遗落,传统戏剧后继乏人。
浙江省公布的这份名单,传承人老龄化问题、角色行当单一化问题,依然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