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
2013年,是对我国传统医药的保护、传承及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一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中医药的海外传播与发展受到政府高度重视,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时表示中方将促进中西医结合及中医药在海外发展,但是,质疑传统医药科学性、中药质量下降、传统医药人才匮乏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值得我们在非遗保护中加以重视和反思。
一 保护情况
(一)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变更情况
近年来,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统医药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法规文件,为传统医药的保护、传承和传播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政策、法规环境。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表明中共中央已将中医药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整体部署中,为发展我国传统医药事业指明了方向。
中医药在外交格局中的地位不断提升。8月,习近平主席在会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时,提出“促进中西医结合及中医药在海外发展”。9月,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13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传统医学是各方合作的新领域,中方愿意同各成员国合作建设中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传统医学资源为成员国人民健康服务”。10月,习近平主席在会见马其顿总统伊万诺夫时表示,中方愿同马方携手努力,推进务实合作,扩大教育、文化、艺术、中医药等领域交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医药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乌克兰卫生部关于中医药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分别于9月和12月签署。
国家的传统医药对外合作、输出战略,与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传统医药的背景有很大关系。10月,世界卫生组织在澳门发布2014~2023年传统医学战略,提出了未来十年世界卫生组织在传统医药领域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行动。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女士表示,未来十年将为传统医药在各国卫生体系中找到一个合适位置,建立传统医学产品标准及执业标准。
2013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5月,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办法(试行)》,提出在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实施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机构),创建若干个综合实力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区域。[1]
7月,中医药健康管理首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实现老年人和儿童中的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30%以上。[2]
10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保健知识及产品,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推广科学有效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以及鼓励和扶持优秀的中医药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等,培育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
我国第一部传统医药法规——《中医药法》也在2013年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2013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3]
中央财政加强了对传统医药事业的支持。10月,中央财政下拨2013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补助资金14.9亿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该笔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及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建设、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中医药人才能力培训和县级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4]
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带动下,地方政府也相继推出政策保护、扶持、规范传统医药。
5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发布,提出了坚持蒙中西医并重,蒙医药、中医药与西医药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及做好蒙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保护等决定。[5]
6月,《西藏自治区藏药材标准》颁布实施,这是西藏首部地方藏药材标准,对101种没有国家标准的常用藏药材建立了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