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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分业可行性研究

    作者:朱恒鹏 王林 出版时间:2014年11月
    摘要:

    本文以调研材料为基础,主要包括对上海和北京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调研,以及对两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访谈,并利用卫生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分析医药分业的可行性。通过调研、访谈及数据分析得到的结论如下:对于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实施医药分业,将医疗机构及部分二级医院的门诊药房业务转交给社会药店来做,这样对包括患者、医疗机构及医生在内的各方均有好处。

    Abstract: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materials,mainly inclueds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pharmaceutical retail chain enterprises in Shanghai and Beijing,the interviewing of the two cities’ community healt service centers,using the relevant figures released by the bureau of health,we analyze the feasibility of pharmaceutical separation.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interview and data analysis we get the conclusion as follows:for Beijing,Shanghai and other economically developed regions,they can implement pharmaceutical separation,the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some secondary hospital outpatient pharmacy business can tranfer to the social pharmacy. This is good for all parties,including patients and medical institutions and doctors.

    “医药分开”应最终实现“医药分业”,即剥离医疗服务机构的门诊卖药业务,实现医药分工,以市场化的手段解决药品的供应保障问题,促使医疗费用回归合理、医改工作持续推进。对于县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医药分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长远的作用。

    尽管从服务能力和水平来看,大城市的社会连锁与单体零售药店承接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药房业务没有任何问题,但实际上面临着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障碍。因此,促进医药分开,最终实现医药分业,要清除政策上的障碍。

    一 医药分业使人民群众受益

    (一)社会药店药品价格低于医疗机构

    药店之所以能够生存,首要原因是药店的药品价格普遍比医疗机构低。据《健康报》报道,就同品种药品的全国平均零售价而言,药店要比医院低三分之一多。因此,零售药店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群众面临的药价虚高、药品费用居高不下的问题。

    事实上,即使在实施了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以后,基层医疗机构的平均药品价格依然超过零售药店,而且基药品种远不如药店齐全。因此,包括安徽在内,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后,城乡居民更多的是选择到药店而不是基层医疗机构购药。也就是说,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不但没有挤压零售药店的生存空间,反而使零售药店得到了更大的发展,这一事实表明零售药店更能有效缓解药价虚高、药品费用居高不下的问题,城乡居民药品购买行为事实上证明了这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北京、上海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后出现的社会药店基本药物零售额萎缩的现象,不是由社区医疗机构的基药价格更便宜所致,而是由两市参保居民在社区购药能够由医保报销90%,而在社会药店购销却要全额自费所致。一个显著的事实完全证实了这一点,那就是不能享受两市医保待遇的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人员依然选择在社会药店而不是到社区医疗机构购药。

    简言之,北京、上海社区医疗机构基药零售量的快速增长不是因为零差价带来的药价低廉,而是由医保对社区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的不公平待遇所致。

    换句话说,即使实施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医疗机构的药价和药品费用还是高于药店。这说明,解决药价虚高和药品费用居高不下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彻底执行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医药分开”原则,逐步剥离医院门诊药房,把药品零售业务交给社会零售药店,彻底切断医院和药品销售的经济利益联系。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对于城市地区的社会药店,就现状而言一定程度上存在和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不可比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表面上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处方不能外流(下文会提供这方面的数据),医生的处方药品在药店很难销售,药店不销售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品,从而使医疗机构和药店按照生产厂家和商品名来区分的药品在很大程度上不重叠。但深层次的原因,是为了维持高药价。医院购销的大部分药品,医院会禁止药企供应给药店零售。因为药店处在一个竞争很充分的市场上,一个药品若能在药店销售,那么,高达数倍乃至数十倍的批零加价根本无法维持。以央视先后披露的两个虚高药价案例为例,芦笋片出厂价只有15.5元,医院零售价能够卖到213元,加价率达到13倍;克林霉素磷酸酯出厂价只有0.6元,医院零售价达到12.65元,加价率超过20倍。这样的加价率在药店是不可想象的,而在医疗机构所售药品中却相当普遍。近年来,政府招标往往以药店同厂同品同规药品零售价作为招标价格,而媒体也往往以药店或者民营诊所的同厂同品同规药价来揭露医院的所谓药价“虚高”现象,芦笋片和克林霉素磷酸酯这两个案例就分别来自于央视2010年5月中旬和2011年11月中旬的两个报道药价虚高的节目。同厂同品同规的药品在医疗机构卖高价,却在药店卖低价,这对医疗机构来说很危险,其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对于药企来讲则更危险,因为很可能会被招标办以药店零售价为依据强制大幅度降低中标价,而如此一来,药价大幅度降低,导致不管是合法的15%加价,还是私下的返利和回扣都大大缩水,医疗机构将会拒绝采购,也就是出现业内所言的“中标即死标”现象;即使招标价没有降低,也会被医疗机构拒绝采购,因为医院及其医生担心被媒体抓住作为药价虚高和拿回扣的证据。因此,目前医疗机构和药企达成的共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