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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气候谈判中的减缓问题谈判进展

    作者:高翔 出版时间:2014年11月
    摘要: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9次缔约方会议决定启动“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准备工作,基本上确认了各国“自下而上”自主提出减缓目标的规则。从科学的角度看,这一规则不利于实现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最新评估报告对全球减缓提出的要求,但从政治上看,这一规则有利于吸引全球各国的广泛、平等参与。然而从全球治理机制的角度看,这一规则并不完全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要求,将可能弱化既有的国际气候机制。拟于2015年达成的新协议正朝着共同目标和各自努力的方向发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因此可以说减缓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公约的核心任务。然而与有力度的减缓相伴随的必然是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转变以及相应的成本和代价。缺乏对发展模式能实现低碳转型的信心,决定了国际社会在谁应该承担多大的减缓责任方面进行了持久斗争,即便达成如《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一样的成果,其实施效果也未能尽如人意[1]。2011年底公约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举行,决定启动“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德班平台”)谈判,旨在“拟订一项公约之下对所有缔约方适用的议定书、另一法律文书或某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结果”[2],其中减缓问题作为核心内容之一,其争论还将持续。

    一 气候变化科学对减缓的要求

    公约自1992年达成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就什么是“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以及需要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在什么程度争论不休。按照科学发现,温室气体排放会改变地球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进而由于其温室效应而改变地表温度,对地球的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产生可能是危险的影响。然而这条逻辑链上的定量关系一直不清楚,这给科学决策如何应对、如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带来了困难。

    为此,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自1988年建立以来,陆续推出了五次评估报告,旨在揭示气候变化及其科学应对问题,为建立和深化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机制、采取应对行动提供科学基础。在第四次评估报告的影响下,国际社会于2010年底在墨西哥坎昆举行的公约暨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上同意将“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的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维持在2℃以下”[3]作为全球共同努力的长期目标。最新的第五次评估报告于2013~2014年陆续发布,其中对全球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提出了新的认识。

    2013年发布的IPCC第一工作组报告[4]指出,人类活动导致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半以上的全球变暖,这一结论的可能性在95%以上;要把升温幅度控制在2℃(与1861~1880年相比)以下,对应66%、50%和33%概率,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分别可能为10000亿、12100亿和15700亿吨碳,但是已有5150亿吨碳在2011年前就被排放到大气中,这就基本为2012年以后的排放划定了许可空间,即对应相应的概率,2012~2100年的88年间全球允许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分别为4850亿、6950亿和10550亿吨碳。在66%的概率下,按照2001~2010年,全球年均排放468亿吨CO2e[5]温室气体的保守估计计算,余下的排放空间最多在38年内就将被用尽,这给减缓问题提出了严峻挑战。

    二 “德班平台”谈判难以提高2020年前减排力度

    “德班平台”谈判分为两个工作渠道(Work Stream),其中第一渠道谈判围绕拟于2015年达成并于2020年开始实施的协议,第二渠道谈判围绕提高2020年前各国的减排力度问题。

    自2007年达成“巴厘岛行动计划”以来,全球各国围绕2020年前的减排等问题开展了长期的谈判。2010年达成的“坎昆协议”[6]基本确定了发达国家承诺全经济范围量化减排指标,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支持下开展国家适当减缓行动的模式。在2012年底的多哈会议上,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修订案得到通过,作为缔约方的发达国家除了要实现其在“坎昆协议”下的减排指标外,还应当承担在议定书下的减排义务,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7],但无论是在“坎昆协议”下,还是在议定书下,发达国家所承诺的减排指标都远远低于国际预期,因此“德班平台”开启了第二工作渠道的谈判,旨在提高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2020年前的减排力度。

    从谈判立场看,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要求作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发达国家提高减排力度,不是议定书缔约方的发达国家做出可比的减排努力;在获得发达国家更大力度的资金、技术、能力建设支持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也适当提高减缓力度。而发达国家则要求排放大国、经济大国都要提高减排力度,还提出提高行业标准、开展城市减排合作、加大在淘汰HFCs等温室气体方面的合作等,企图将减排义务转嫁给发展中大国。从谈判组织看,第二工作渠道的谈判以论坛的形式为主,无论是缔约方之间的非正式磋商,还是设定若干主题的技术专家会议(Technical Expert Mee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