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11月 |
在过去二十年间,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技术开发与转让行动及合作一直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多边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纵观二十年的谈判历程,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该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分歧,但近年来关于公约下技术转让的制度安排仍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 技术谈判的主要进展及评述
(一)历史回顾
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对技术开发与转让之必要性的强调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21世纪议程》,其第34章提出了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依据、目标和具体活动。1994年公约生效,其第4.1(c)条将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扩展至部门,并涵盖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领域。其第4.5条、第4.7条明确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和附件二所列的其他发达国家缔约方有义务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气候有益技术。其第4.3条明确了用资金支持技术开发与转让的必要性。上述文件和条款为公约下技术开发与转让的决议奠定了法律基础。
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的谈判始于第一次缔约方大会(COP1)通过的《柏林授权》,会议决定将公约第4.1(c)条、第4.5条之执行情况列入公约下的独立谈判议题并接受缔约方大会审议。经过二十年的艰苦努力,技术开发与转让谈判在机制建设上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COP4通过的《布宜诺斯艾利斯计划》全面启动了旨在达成技术转让执行框架的准备和磋商工作。COP7 通过的《马拉喀什协定》标志着“技术开发与转让框架形成”。COP13通过的《巴厘行动计划》促进了“技术开发与转让框架全面实施”。COP16通过的《坎昆协议》在公约法律框架下正式确立了技术机制,建立了绿色气候基金(GCF),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COP18通过的《多哈决议》明确了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组织结构,建立了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咨询委员会,明确了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作为气候技术中心的主办方。COP19通过的《华沙决议》采纳了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工作模式和议事规则。至此,新建立的技术机制在机构安排方面的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主要进展见图1)。
图1 公约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谈判进展
(二)坎昆以来的技术机制
《坎昆协议》建立了旨在加强技术开发与转让行动的技术机制,包括技术执行委员会(TEC)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CTC&N)两个机构。
1.技术执行委员会
TEC是技术机制中的政策制定机构,由缔约方大会确定的20位专家组成,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决策。《坎昆协议》第121段规定了TEC的职能:提供技术需求信息及政策问题分析、提供政策和优先项目建议、提出解决技术开发和转让障碍的行动建议、推动拟定技术路线图或行动计划等。《德班决议》通过了TEC的工作模式和程序,主要包括分析和综合、政策建立、便利和促进、与其他体制安排的联系、利害关系方参与、信息和知识共享六个方面的内容。TEC主要的工作形式是定期的TEC工作会议。自2011年9月以来,TEC已经召集了八次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围绕六项工作模式的内容展开,采取常规讨论、主题对话、会间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与利害关系方进行互动和交流,并通过成立特定问题专责小组和号召利害关系方投入等方式,在闭会期间开展实质性工作,用以支持TEC实现其职能和滚动工作计划。重要的进展反映在TEC依据其职能并结合上述六项工作模式所取得的成果中(见图2)。
2.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
CTC&N是技术机制的执行机构。CTC&N的使命是推动技术合作并加强技术的开发与转让,以及根据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请求,按照它们各自能力和国情及重点,为它们提供协助,建立或加强其确定自身技术需要的能力,促进筹划和执行技术项目与战略,从而支持缓解行动和适应行动,加强低排放和具有气候抗御力的发展。CTC&N组织结构的设计和管理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业务的效能和效率,包括一个咨询委员会(Advisory Board)、一个气候技术中心(CTC)和若干气候技术网络(CTN)。CTC&N通过咨询委员会向缔约方会议负责。CTC&N在落实其模式和程序中,须与TEC合作,以确保技术机制内的一致性和协同作用。自多哈会议确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为CTC的主办方后,CTC&N的工作得以展开。从2013年5月至今,CTC&N的工作进展主要反映在咨询委员会召开的三次会议中,包括:拟定CTCN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拟订国家指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