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11月 |
一 简介
测量、报告与核实(简称MRV)是国际气候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一方面透明度是加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黏合剂”:通过有效的测量、报告及核实,各国可以加强互信以确保各自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体系可以得到巩固和加强;另一方面测量报告与核实也是加强国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有效性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国内温室气体数据、政策和信息的搜集及分析工作,也有助于本国加强政策实施和评估、改善政策设计、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能力。
但在国际气候变化制度中,测量、报告与核实不仅是国际气候制度的基础,也是反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要方面。测量、报告及核实虽然是一个技术问题,并不涉及我国的根本国家利益,但由于测量、报告与核实的内容与各国承诺的形式与性质息息相关,并且各国测量、报告与核实的内容、方法及频率均受制于各自的能力。因而发展中国家在测量、报告与核实的内容、方法、形式与费用等问题上,仍需与发达国家有所区别。
自坎昆会议以来[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通过了若干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测量、报告与核实要求。例如,在测量方面,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报告指南;在报告方面,发达国家需要两年递交一次双年报告,而发展中国家需要两年递交一次双年更新报告;在核实方面,建立了面向发达国家的国际评估与审评(IAR)和面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磋商与分析机制(ICA)。虽然巴厘路线图下建立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以下简称“三可”)制度还在实施的初期,但德班平台谈判有关进一步提高未来国际透明度机制的谈判已经展开。本文将主要回顾公约下的现行“三可”规则及巴厘行动计划下有关“三可”谈判的进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目前德班平台谈判中有关透明度及“三可”谈判的争议焦点,最后对2020年后国际气候协议中透明度及“三可”制度的发展做出展望。
二 公约下的现行三可规则
在现有气候变化国际机制中,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关于MRV机制体制的相关信息主要体现在其报送给公约秘书处的国家信息通报中[3]。提交国家信息通报是每一个缔约方在公约下必须履行的义务,通过国家信息通报不仅可以了解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的状况,适应气候变化的情况,以及所采取政策措施的有效性,而且便于国际社会了解该国履行公约的状况,包括履约的程度和方式等。
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缔约方都应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供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温室气体国家排放清单;
(2)关于该缔约方为履行公约而采取或设想的步骤的一般性描述;
(3)该缔约方认为与实现本公约的目标有关并且适合列入其所提供信息的任何其他信息,在可行情况下,包括与计算全球排放趋势有关的资料。
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提交国家信息通报方面,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编制国家信息通报的内容、提交频率、费用等的规定均有所区别,对于发达国家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公约的第4条及第12条原则性地提出了履行信息报告的要求。公约也建立了附属履行机构(SBI)对附件一缔约方报告的信息进行审评。历次缔约方会议以决议的形式完善了测量、报告与核实的具体规则,其中最主要的进展是在巴厘路线图下确立的有关规则。在长期行动计划的谈判中针对发达国家确立了年度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两年一次的双年报告及四年一次的国家信息通报,并规定了温室气体清单及其他报告信息编制及报告的方法学,同时建立了国际评估与审评机制对发达国家缔约方报告的信息进行审评。此外,缔约方也通过议定书的第5、第7、第8条确立了其在议定书下的测量、报告与核实的义务,并相应确立了有关规则。对于发达国家而言,需按照“三可”的要求,对其履约的信息进行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则进行审评,并接受遵约委员会审核和承担不遵约后果。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长期合作行动的谈判中确立了发展中国家的报告工具,其中包括两年一次的双年更新报告以及四年一次的国家信息通报。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在双年更新报告和国家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