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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研究

    作者:王燕 张磊 出版时间:2014年04月
    摘要:

    WTO成立以来,它一直是WTO成员方解决其贸易纠纷的重要场所。截至2013年10月1日,加拿大先后在33起争端中作为申诉方,并在17起争端中,作为被申诉方解决与其他WTO成员方的贸易纠纷。本文就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有关GATT协定第3条和TRIMs协定第2条之间的关系和含义,以及SCM协定第1。1条所述“补贴”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和评析。同时对加拿大诉欧盟海豹禁令措施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对其所涉WTO条款进行分析,并对该措施的合法性进行预测。

    Abstract: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WTO,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has been treated as a forum to settle trade disputes among the WTO Members. Till October 1st,2013,Canada has brought disputes as the Claimant in 33 disputes and has been sued by other Members in 17 disputes.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Canada-Renewable Energies dispute with EU and Japan,analy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rticle 3 of the GATT and Article 2 of the TRIMs,interpreting the meaning of “subsidy”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2.1 of the SCM. Meanwhile the EU-Seal ban dispute which was brought by Canada and Norway has also been discussed here,several contentious issues in the dispute are researched in the paper to form an idea of the final result of the case.

    一 2013年加拿大在WTO下涉诉情况综述

    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它一直是WTO成员方解决其贸易纠纷的重要场所。截至2013年10月1日,WTO下成员方共发起466起争端,加拿大先后在33起争端中作为申诉方,并在17起争端中,作为被申诉方解决与其他WTO成员方的贸易纠纷。[1]在2013年,加拿大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在两起争端中引人注目:一是日本、欧盟诉加拿大安大略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上网电价”措施引发的贸易纠纷在本年度落槌,2013年2月和5月,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先后就该案发布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二是加拿大作为申诉方针对欧盟海豹禁令措施一案,当前正处于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预计将于2013年10月发布专家组报告。

    两起争端均为加拿大与发达国家尤其是与欧盟之间的贸易纠纷,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欧加经贸关系的体现,并反映了近年来WTO贸易纠纷的发展趋势。加拿大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纠纷不再以关税壁垒的形式出现,而主要是基于国内或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发展或动物福利政策等社会政策引起。其中,欧盟和日本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上网电价”措施案起源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参与政府以固定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电设施最低国有化要求,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该类固定价格购电协议在《关贸总协定》(GATT)、《与贸易有关投资措施协定》(TRIMs)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下的合法性认定对其他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的国家具有重要的“先例”价值。加拿大诉欧盟海豹禁令措施案则涉及成员方可否依据保护动物福利而实施贸易限制措施,以及该类动物福利措施可能“隐含”的贸易歧视性。

    下文第二部分将就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有关GATT协定第3条和TRIMs协定第2条之间的关系和含义,以及SCM协定第1.1条所述“补贴”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和评析。第三部分则对加拿大诉欧盟海豹禁令措施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对其所涉WTO条款进行分析,并对该措施的合法性进行预测。

    二 日本、欧盟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措施案

    2010年9月13日,日本就加拿大安大略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上网电价”(Feed in Tariff)项目(下称FIT项目)申请磋商。2010年9月,美国和欧盟相继加入磋商。2011年10月6日,在磋商未果的情形下,欧盟和日本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专家组正式设立,澳大利亚、中国、挪威等成员方在争端中保留作为第三方权利。FIT项目是安大略省政府2009年实施的项目,其目的在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投资和规模化应用。

    申诉方欧盟和日本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的FIT项目及合约,根据太阳能和风能发电设施的国有化的程度决定是否授予“上网电价”补贴,构成禁止性补贴,违反SCM协定第3.1(b)条和第3.2条。并且,该措施对欧盟和日本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授予的待遇低于安大略省发电设施的待遇,违反GATT1994第3.4条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另争议措施构成TRIMs第2.2条附件清单所列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从而违反TRIMs协定第2.1条。

    针对欧日有关加拿大违反GATT协定和TRIMs协定的主张,加拿大援引GATT1994第3.8(a)条“政府采购例外条款”进行抗辩,认为争议措施涉及政府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措施,并非为了商业转售目的或用于商业销售产品的生产,因而争议措施不受GATT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的约束,亦不违反TRIMs协定第2.1条。

    (一)专家组报告

    2013年2月,专家组经过审理,向争端方发布了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认为,基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对FIT项目在WTO涵盖协定下的合法性质疑和抗辩,应考虑如下几个问题:其一,争议措施是否为TRIMs协定第1条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此确定TRIMs协定是否适用。其二,倘若是,TRIMs协定附件清单1(a)段是否如申诉方欧盟所述,排除了GATT协定第3.8(a)条的适用。其三,倘若并未排除,争议措施可否援引GATT协定第3.8(a)条进行抗辩,以豁免国民待遇的要求。其四,争议措施是否构成SCM协定第1.1条所述之补贴,并进而构成“禁止性补贴”,违反SCM协定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2]

    在审查顺序上,专家组认为:争端方就争议措施是否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无争议,争议措施更接近于投资措施,因此,应先审查TRIMs协定相关内容。但基于TRIMs协定第2.1条对GATT协定第3.4条的援引,争议措施是否违反GATT协定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