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长期贸易协议》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同一年签订,只不过前者比后者的签订时间早了几个月。《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签订对此后的中日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中日复交以后,中日贸易由民间主导转向了“政府主导、官民并举”新的发展时期。此后,两国政府间签订了一系列政府间经济交流协定。其中,《中日渔业协定》的签订(1975),标志着以《中日联合声明》所提及的各项经济协定都最终得到了一一落实,这样中日经贸交流便在以这些协定为主体的框架的规范下迅速展开了,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就是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签订与实施。
一 《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签订的背景
1974年中日两国政府签订了《中日贸易协议》,对中日贸易的具体问题作了规范,但它只是政府间的一般贸易协议,如何进一步扩大中日贸易额,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贸易交往关系,已成为当时两国经济界人士共同关心的问题。实际上,1958年的钢铁贸易协定对当时的中日贸易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当时中日政治关系的不正常,使得贸易协定没有完全发挥它的作用。1962年10月,高碕达之助访华时,同中国签署了长达5年的“中日长期综合贸易协议”。5年期满后,中日之间又续签了该协议,而且备忘录协议结束后,有关该协议的办事机构,也一直维持到了1973年。这一协议在中日贸易交往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那么如何在这些有利条件下,尤其在中日复交后的良好的政治关系环境下,采取一种更为有效的贸易形式来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便为两国经济界人士高度关注。从中日两国的经济需求来看,当时日本正处于两次石油危机时期,国内能源供应严重不足;而且在单一的能源供应格局的情况下,非常容易陷入被动的境地,所以日本政府和经济界人士迫切希望能寻找更多的能源供应源。而当时中国的石油储量和煤炭储量较为丰富,在满足国内需求的情况下,还可以有一些出口;况且在当时中国正处于经济建设时期,急需进口大量机器设备,但外汇又严重不足,因此中国也在积极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1972年8月23~31日,稻山嘉宽率领日本经济界人士代表团访问中国,在出发前与大平外相会谈时,已经提到了通过进口中国石油,与中国进行长期贸易的设想。在访华期间,他与周恩来总理、李先念副总理谈及了这一问题。1972年11月,稻山嘉宽就任新成立的日中经济协会会长后,强调签订长期贸易协议是稳定发展中日贸易的关键。在1975年11月的“日中经济关系的将来”的座谈会上,稻山嘉宽提出了其“稻山构想”的几个要点,即:中国出口石油、煤炭来换取日本的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由于向中国出口的设备技术,属于资源开发型,所以延期付款的利息应予特别考虑;资源贸易对日中两国都是有利的,所以日本政府应该尽量支持。为此,日本经团联领导人于1973年9月、1974年5月、1977年3月三次访问中国。1977年10月14日,日本政府成立了“日中长期贸易协定推进委员会”,下设综合事务处、石油部、原料煤炭部、普通煤炭部、金融结算部等,其意在于促进经济界人士就“日中长期贸易协议”的签订进行协商合作,并向政府提出建议。1978年1月31日,当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已准备签订时,“日中长期贸易协定委员会”便改组为“日中长期贸易协定委员会”,负责处理日中长期贸易协议的有关问题。1978年2月16日,在中日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终于签署了。[1]
二 《中日长期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共12条,在序文中写道:“中国中日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和日本日中长期贸易协议委员会,根据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贸易协定的精神,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进出口平衡的基础上,为发展两国间长期、稳定的经济贸易关系,经友好协商,在各自取得本国政府的支持下,就中国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原油和煤炭,日本向中国出口技术、成套设备和建设器材的长期贸易,作为中日两国间贸易的一部分”,达成协议,并决定签订中日长期贸易协议。这一序文表达了以下几个见解:
第一,中日长期贸易是根据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和贸易协定的精神,在平等互利、互通有无、进出口平衡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二,中日长期贸易各自取得了本国政府的支持,也即它是在政府与民间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