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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商标保护协定》

    作者:汤祺 叶琳 出版时间:2008年11月
    摘要:文章主要分析了《中日商标保护协定》签署的背景,过程,内容,意义与影响。

    20世纪的70年代作为中日关系史上重要的十年必定将被人们牢牢记住。这个被许多学者称作中日关系“蜜月期”的时代,掀开了当代中日关系的新篇章,对于中日两国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这一时期,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与此同时,在政治关系步入“蜜月期”的带动下,双边经济也得到很大发展,两国签署了多个贸易协定。《中日商标保护协定》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签订的。它的签订不仅对中日两国的经济发展与合作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作为中日两国友好合作的标志之一,对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为后来中日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一 协定签署的背景

    中日恢复邦交,特别是签订了一系列贸易协定之后,中日之间的贸易合作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双方之间的商品往来和合作呈飞跃式增长,而这自然而然就会大面积地涉及商标问题。商标是品牌的一个符号,如果商标保护不力,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对辛辛苦苦创立的品牌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全球商标保护潮流始于20世纪60年代。发展到70年代,日本的商标保护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准。而此时,中国的商标保护相对比较落后。虽然商标这一说法很早就出现在了中国的历史上,但却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明显落后于世界潮流。这对于打开门户进行国际交往的中国经济是非常不利的,也成为国外企业同中国进行经济合作时必然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在商标方面的法规,前后有两个条例。1963年,国务院修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把中国的商标管理制度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但实践证明,这一条例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要求。特别是其中有关外国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事实上,从1978年开始中国有关部门就根据现实状况对相关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但却一直没有得到法律形式的保障。而且,“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的商标法制受到了很大破坏,商标没有全国统一管理,造成其使用混乱。在这种无法为商标提供可靠保障的体制下,中日两国的商品交易和经济合作必然会受到影响,不利于两国的经贸合作。

    二 协定签署的过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促进中日经济合作健康发展,两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始了耗时耗力的协商谈判过程。虽然在这之前,中国已经同23个国家签订了关于商标保护的协定,但中日商标保护协定的签署还是经历了相当的周折。

    为了同中国签订关于商标保护的协定,日本方面于1972年12月派出日本国专利局总务部长访问中国,与中国相关人员举行会谈。双方围绕着商标的保护问题,甚至是整个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交换了意见。日方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对贸易以及技术交流的顺利进行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将其写入作为通商协定的贸易协定之中也是一般惯例,所以希望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内容写入中日贸易协定中。当1973年8月在东京举行缔结该协定的会谈时,日本方面提出了这一方案;但中国方面以本国尚未建立专利制度等国内的现实情况为由,对这一提议并不表示欢迎,同时表达了缔结两国政府间关于商标保护的协定的意愿,希望通过外交途径为积极推进协定签署而进行磋商。于是,日本方面又提出了在中日贸易协定之中加入商标保护的相关条款,但中国方面主张缔结独立的商标保护协定。考虑到中国的国内体制现状,日本方面最终放弃了在中日贸易协定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方案,决定就通过缔结其他协定实现双方商标的相互保护与中方进行协商。

    看到日方做出的改变,中国方面于《中日贸易协定》签署后的1974年1月正式提出了缔结以保护商标为内容的行政协定的方案。双方派出了相关专业人士就法律制度上的疑问要点交换了意见,加深了日本方面对中国商标制度的内容以及实际应用方面情况的理解,有利于双方更清楚地认识两国制度间存在的差异,但是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之后,为了进一步加深对中国商标制度内容的了解,日本方面还对已经与中国签订商标保护协定的一些国家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于1976年再次派遣相关专家访问中国,在对中国商标制度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同时,举行了关于准备缔结商标保护协定的协商会谈。

    1977年2月日本向中国提交了日方准备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