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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继受西洋法及其变革的三个方面——从《法兰西法律书》的出版到司法制度改革
    ——从《法兰西法律书》的出版到司法制度改革

    作者:青木人志 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摘要:本部分内容介绍了从《法兰西法律书》的出版到司法制度改革日本继受西洋法及其变革的三个方面。文章首先介绍了日本对西洋法继承的开端和政治原因,之后分析了西洋法对日本法的影响,接下来通过法庭示意图的比较分析日本队西洋法的继承和法文化斗争,最后分析了日本接受外国法的三个方面。

    一 对西洋法继承的开端和政治原因

    1867年的明治维新在英文中被表述为“王政复古”(Restoration)。但是从法文化的角度来看,明治维新似乎更接近于一场“革命”(Revolution)。明治维新时期的法律的变化过程,可以说是一个自发“继承”西洋法的过程。

    当时,日本社会充满了危机感,自己的国家和法律如果保持现状的话,将会落后于世界文明,为西方列强所蚕食。所以,当时的日本人对本国法律的认识和看法也同这种对政治以及外交十分不安的心理状态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促使日本继受西洋法来完善本国法律制度的原动力乃是,国家强烈希望早日实现“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政治目标。

    二 西洋法对日本法的影响

    下面具体讨论一下西洋诸国的法律对日本法的影响。从明治初年至今,日本法不断地在接受各种各样的西洋法的影响。如果将其历史予以简单化,我们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将西洋法对日本法的影响划分为以下四个主要方面:①法国法的影响,②英国法的影响,③德国法的影响和④美国法的影响。

    明治政府最初关注的近代西洋法是法国法。19世纪初期,拿破仑完成了他伟大的立法事业。明治政府非常关注此事,于1869年(即明治二年)命箕作麟祥翻译拿破仑所编纂的诸多法典。关于这一历史,还有一段轶事至今为日本人所津津乐道。据说第一任司法长官江藤新平曾鼓励过箕作麟祥,他说,“请您尽快翻译,哪怕译错了也没关系”。

    虽说箕作麟祥是位语学奇才,但明治初年日本人对西洋近代法基本上一无所知,所以,法国法典的翻译工作有时难免会停滞不前。但通过箕作麟祥的努力工作,该法典终于在同年翻译完成,并以《法兰西法律书》为名出版发行。箕作麟祥在晚年曾经这样回想那段艰苦岁月:

    明治2年,明治政府令我翻译法国的刑法典。虽然被下达了如此的命令,但我确实对法国刑法一无所知。后来因为无论如何都想将此翻译完成,于是就开始了尝试。当时,因为无注解,无字典,无教师,我如堕五里雾中。翻译工作简直就是在一片朦胧之中进行的。翻译完成后,文部省将此书木板印刷发行。于是,这样一本漏洞百出的书就问世了。

    一筹莫展的箕作麟祥曾经向政府要求到法国留学,但政府的意见却是“倒不如直接从法国邀请法律顾问”。于是,日本政府就从巴黎大学聘请了博瓦索纳德(Gustave E.Boissonade)博士。明治政府在博瓦索纳德博士起草和指导的基础上,模仿法国法,于1880年(即明治十三年)公布并实施了《刑法》和《治罪法》(日本最初的《刑事诉讼法》)。此后又因为急于达到“修改不平等条约”的目的,又匆忙地开始了制定《民法》与《商法》的工作。1890年(即明治二十三年),日本先后公布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由此,基本形成了法治国家的体制。

    明治政府在起用博瓦索纳德博士如火如荼地起草法典的同时,对法学界创始期的英才教育也投入了巨大的力量。“司法省法学校”成为了通过博瓦索纳德博士摄取法国法相关知识的窗口。直到帝国大学(现在的东京大学)兼并“司法省法学校”为止,“司法省法学校”一直起着明治法学教育的核心作用。

    在当时,包括法律的各项基本原则和法学教育,就连审判制度也都深受法国法的影响。所以,可以说法国法在所有领域对日本法的影响都是最为深刻的。

    明治初年的日本在深受法国法影响的同时,也受到了英国法(普通法)的影响。刚才说到摄取法国法的窗口是以“司法省法学校”为中心的,然而,在同一时期摄取英国法的窗口则以“帝国大学”为中心。

    对于英国法(普通法)的教育,政府聘用的外国人特里(Henry Terry)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里是美国的律师,1877年来到日本。在日本的执教生涯长达25年。他曾经为日本学生编写下了厚厚的英文教科书,并且使用它授课。在法典还十分不完整的明治初年,日本基本上还没有本国的制定法和判例,所以,外国法就理所当然地被视为是普遍性法律进行教学,就是日常的授课也都是用外语来进行的。“司法省法学校”的博瓦索纳德博士的课程使用法语进行了教学,然而“帝国大学”的特里的课程则使用英语进行教学。

    明治20年代(即1887~1897年),法国法和英国法被广泛讲授,并且分别以“司法省法学校”和“帝国大学”的毕业生为主形成了法国法学派和英国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