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
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的任期行将届满。他自2001年出任首相以来,不顾国内外的反对,年年前往供奉有二战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进行参拜。从国际法视角来看,其行为有意无意地显示着对当代国际法的一种忽视,换言之,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对国际法认知的缺失。
一 靖国神社供奉的二战甲级战犯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主要战争罪犯
“甲级战犯”(Class A War Criminals)是人们为方便和醒目起见所使用的词语,指的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1]中使用的“主要战争罪犯”。该宪章第1条规定,“为求远东主要战争罪犯之公正与迅速的审判及处罚,兹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该法庭的梅汝璈法官说,“甲级战犯的特征有二:一是他们的地位很高,权力很大,属于国家领导人的范围;二是他们都犯有纽伦堡和东京宪章中所规定的‘甲项’罪行——破坏和平的罪行,亦即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而这种罪行是法庭所认为的‘最大的国际罪行’(Supreme International Crime),是‘包括全部祸害的总和’的罪行。这两个特征是相互关联的,一个没有很高地位和很大权力的人是不会对国家的侵略政策发生作用或影响的。”[2]德国国际法百科全书说,对于破坏和平罪,“只有处在‘制定政策阶层’(Policy-making level)的个人有可能犯此种罪。”[3]在东京审判中受审的二十八名甲级战犯,都是二战期间日本最重要的领导人,如其中四人曾担任过首相一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IMTFE)是盟军最高统帅部所设置的机构,其设立所依据的不仅是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以及1945年12月26日的莫斯科会议的协议,而且还有1945年9月2日由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的代表以及联合国家[4]九国的代表签字的日本投降书。开罗宣言中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为此“将坚持进行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长期作战”[5]。波茨坦公告指出:“对于战犯,包括虐待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裁判。”[6]莫斯科会议的协议中重申,“最高统帅得颁发关于实施投降条款、占领及管制日本之命令及其他补充指令”[7]。日本投降书中说:“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承者忠实实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项条款。”“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力,隶属于盟国最高统帅,最高统帅将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实施投降条款。”[8]
1946年1月19日盟国最高统帅发表特别公告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便“审理犯有破坏和平罪及包括破坏和平罪行在内的个人、团体成员以及兼有此双重资格而被起诉者”。通告中说,关于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任务、悉依同日由最高统帅批准的法庭宪章之规定。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11个对日作战的国家(澳、加、中、英、荷、新、苏、美、法、印和菲)各派一名法官组成。1946年2月15日盟军最高统帅任命了联合国家各自提名的九位法官,后又扩充至十一名,增加了印度和菲律宾所提名的法官。印、菲虽非日本投降书的受降签字国,但因独立后被允许参加设在华盛顿的盟国对日管制的最高决策机关——远东委员会,为使远东法庭和远东委员会的成员完全一致,法庭增加了该两国法官。
具体负责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调查起诉机关,是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的组成部分——国际检察处。它是盟军总部专为处理日本主要战犯(亦即“甲级战犯”)而设的。在法庭宪章公布之前,它不仅负责法庭的选址、修建和布置,而更重要的是受命开具甲级战犯的名单,对他们加以逮捕、执行侦察,并录取各犯的详细口供。在法庭宪章公布之后,它便派员到日本各地和同盟国的有关机关团体以及有关人士处作实地调查,搜集罪证材料,并就这些材料作精密的分析比较,然后再确定被告的名单[9],最后起草起诉书。在法庭正式开庭后,它负担在诉讼程序中检察方面的一切责任,例如提供文件和证人证物去支持起诉书中所控告的罪行,询问自己提供的证人,反诘被告提供的证人,参加言辞辩论,并对被告个人及全案作出最后的总结发言。[10]在法庭宪章公布的同时,国际检察处处长(同时又是最高统帅的法律顾问)被任命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检察长。法庭宪章第8条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指派之检察长对属于本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