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
一 中国政府对于制定电子政务法的部署
中国政府对于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2002年发布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将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法制建设作为“十五”期间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还要求“适时提出比较成熟的立法建议,推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快研究和制定电子签章、政府信息公开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电子政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2006~2020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在中国信息化发展的保障措施部分再一次明确地将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措施加以强调,提出要“加快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发布的《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明确提出,“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服务是宗旨,应用是关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主线,基础设施是支撑,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管理体制是保障”。
二 中国电子政务面临的问题及目前立法的现状
近年来,尽管中国电子政务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与矛盾。《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从总体上看,中国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网络建设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结构不合理;业务系统水平低,应用和服务领域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互联互通不畅,共享程度低;标准不统一,安全存在隐患,法制建设薄弱。《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也明确提出,中国电子政务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建设和应用发展不平衡,应用系统的潜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效率低;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滞后,安全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运行体制不完善,创新能力不强。
要解决电子政务实践中面临的上述问题,需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其中,电子政务法律的制定无疑可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中国的电子政务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根本无法解决电子政务实践中的种种问题。中国电子政务法律面临的问题很多,最主要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1.中国电子政务专门立法远远不够,法律规范层级普遍不高
到目前为止,中国仍没有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专门系统地规定电子政务。并且,明确提到“电子政务”概念的法律文件只有一部,即《行政许可法》第33条。国务院也仅仅只在八个行政法规类文件中提到过“电子政务”概念。可以看到,现行电子政务的规定大多属于部委规章或者地方立法,效力层级比较低,不利于树立电子政务的法律权威。
不仅如此,除了国务院于2007年1月17日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外,中国在信息共享、信息化、征信管理、办公自动化、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等领域至今也都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级的法律规范。目前,在电子政务领域高层级的专门法律规范只有电子签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非常有限的几个法律文件。
法律规范层级不高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由于缺乏高层级的法律规范,无法确立电子政务的战略地位,造成政策与法律的脱节。近年来,中国的电子政务只能依靠高层的政策推动,缺乏法律所具有的持续推动力度。一旦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发生变化或转移,电子政务工作就会受到明显的影响。其次,由于缺乏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实际工作中,一旦推动电子政务的举措与其他法律规范抵触或者不一致(比较明显地体现在政府机关的信息共享领域),就很容易造成法律上的障碍,无法推动电子政务向前发展。再次,由于缺乏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电子政务在不同的地方与部门容易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无法统一规范与标准。中国电子政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