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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影响

    作者:松本恒雄 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摘要:本部分内容是关于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影响的介绍。文章首先介绍了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实施及内容,最后介绍了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的状况。

    一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

    日本《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3年5月制定并于2005年4月开始实施。同时,《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所保有的个人信息的法律》(《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保护独立行政法人等部门所保有的个人信息的法律》(《独立行政法人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等4部相关法律亦随之得以制定和实施。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之前,关于对政府机关所持有的、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的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问题,日本于1988年制定了《关于对行政机关所持有的、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同时,各地方公共团体也出台了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使得相关的个人信息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关于社会上各种主体所拥有的相关个人信息,除部分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了保密义务之外,在其余的行业,则只有不具备约束力的业务指导。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发生种种个人信息的遭受侵害及被泄漏的事件;随着信息化的进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加工变得非常简易;欧盟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等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直接原因则与1999年日本为实现居民基本信息网络系统化而被提交国会审议的“居民基本信息文件法修正案”有关。人们由于担心居民个人信息被泄漏和被不正当使用而提出了大量的反对意见,日本政府为此而承诺将制定以民间部门为对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二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内容

    1.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在2001年3月提交国会审议的最初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包含了以下部分:①适用于政府机关和民间的一切个人信息的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②国家与地方自治体的责任义务与措施;③民间的“个人信息使用从业者”的法律义务。针对上述规定,由于一旦前两条“基本原则”得以通过,那么,就意味着有关的采访与报道会受到很大的制约,这被视为对媒体的管制,因此,该法案遭到以传媒界为核心的强烈反对。为此,2003年向国会再次提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删除了“基本原则”部分的同时,还做了特殊规定,即新闻报道机构(包括个人)、出版业者、学术研究机构、宗教团体、政治团体不适用于上述③中所谓的法律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

    2.“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与“持有的个人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个人数据”、“所持有的个人数据”这三个概念加以区分,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义务。

    首先,“个人信息”作为一个广义上的概念,是指“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身份的,生存着的个人的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如上所述,银行的客户信息就属于典型的个人信息。当相关信息被匿名并以数字编号进行管理的情况下,由于属于“容易与其他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可以判断出该信息属于某特定个人”的情形,所以,当上述银行客户信息被用于制作包括客户编号与姓名相对照的文件的时候,即便相关信息被匿名化,它仍属于个人信息。

    另外,当有关个人信息被制作成可供计算机检索的文件或按照字母顺序被整理成文字材料的时候,也就是被运用在“个人信息数据库”中的时候,该数据系统所包含的个人信息便被称为“个人数据”。而在业务活动中运用上述“个人数据信息库”的当事人便被称为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使用从业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其规定了各种义务。但是,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凡是在过去6个月内在业务活动中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超过5000件的从业者,可以不适用于上述法律义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上述5000件的相关规定不仅包括相关从业者现有的顾客信息,也包括其过去拥有的顾客信息、将要拥有的顾客信息、员工的信息、将对对方的信息等其他任何相关的个人信息。但是,以数据光盘形式销售的电话号码簿、住所地图以及电子地图等个人信息不包含在上述5000件的限制之内。

    跨越国境的法律认识

    3.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的特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不意味着禁止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如果恰当地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话就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沿袭以往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做法也有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