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
一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1]
自1986年中国发现第一起计算机犯罪的案件以来,[2]随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推广,计算机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犯罪类型和手段也趋于多样化。据统计,1998年全国立案侦查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百余起;1999年增至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比上年增加了5倍;2001年又增至4500余起,比上年上升70%。[3]另据中国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在2002年接受记者采访时所作的介绍,计算机违法犯罪呈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二是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攻击对信息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同时,他还概括了中国计算机违法犯罪中五个值得注意的动向。(1)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盘,有的非法提供色情网络链接,有的直接设立色情网站。这类案件2001年共立案2000余起,几乎占所有计算机案件的一半。(2)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的案件增多。(3)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2001年中国警方共查处此类案件600余起,和2000年相比增幅高达58%。(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也在增长。2001年中国警方共立案查处此类案件186起,其中刑事案件11起,违法案件175起,比2000年增长3倍多。(5)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包括民族分裂分子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组织指挥境内民族分裂分子从事破坏活动等。[4]
上述五个动向除第三个外,其他都是传统犯罪的计算机化,后者虽然从刑法上仍然可以按原有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但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却属于全新的犯罪型态,它们在犯罪工具和手段(如利用互联网)、犯罪时空(如网吧)、犯罪主体(年龄趋轻化)等方面都具有独立的特征,相应的,其原因分析和防治对策也就应有的放矢。[5]许多犯罪学家曾预测“计算机犯罪将是21世纪最主要的犯罪型态”,我认为,他们主要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即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计算机将越来越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分不开,而许多传统的犯罪也都能借助于计算机来实施。当然,计算机犯罪还提出了其他一些问题,如案件的侦破、管辖、证据的采纳与采信等。
二
中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专门增加了两个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前者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者规定: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第287条还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款并没有创制新罪名,而是一种提示性的规定,即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可以按照刑法中的既有条款进行处罚。
上述立法虽然在填补计算机犯罪的立法空白方面取得了进步,但笔者认为,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第一,犯罪化的范围偏窄。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