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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国内亚太研究综述

    作者:张位均 出版时间:2004年05月
    摘要:文章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国内亚太研究综述进行了分析:东亚经济合作;全球化问题;如何认识中国在亚太地区面临的国际环境;非传统安全问题;中印关系。

    2003年我国学术期刊对诸多重大问题发表了许多观点鲜明、见解独到、分析深刻的文章。本文对此做一综述。

    一 东亚经济合作

    20世纪末21世纪初,东亚经济合作进入了一个以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内容的机制化的发展新阶段。由于包括日本、中国、东盟国家等在内的东亚主要国家都参加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中来,经济合作机制化在东亚地区具有了普遍的性质。但自由贸易区并不是东亚经济合作机制的惟一形式,而是多种形式并存。目前的东亚经济合作究竟有什么特点,发展前景如何,陈德照比较全面地论述了这一问题。[1]

    东亚经济合作近年来的重大进展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东盟内部加快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步伐;②东盟开始和其他国家筹建自由贸易区,如“10+3”、“10+1”;③东亚有关国家同地区内或地区外国家筹建自由贸易区。陈德照认为,机制化是东亚经济合作的大趋势,而且正在形成自己的特点。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东亚国家已经签署或正在酝酿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比传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更加广泛

    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大多集中在货物贸易的自由化上,而东亚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除货物贸易自由化外,一般都重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例如,服务贸易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内容,其中银行、旅游业、工程承包业在自由贸易区建设过程中,被认为是双方合作的“朝阳产业”。

    2.东亚地区正在出现多种合作机制并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同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合作机制的建设是同时进行的,这使东亚自由贸易区在建设过程中能够吸取其他合作组织的经验。东亚地区这种多种合作机制并存、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特点是东亚地区经济富有生机和活力的表现。这种合作机制的形成将会反过来促进东亚经济的发展,给东亚地区的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3.强调和重视经济技术合作

    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合作机制都强调成员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体现了东亚根据自身特点自主发展合作机制的精神。亚太经合组织将贸易投资自由化与经济技术合作看做是发展的“两个轮子”以及《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本身以“全面经济合作”命名,都说明了这一点。

    4.金融合作在东亚经济合作机制形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0+3”就是突出的例子。“10+3”合作机制包括许多内容,但金融合作一直处在突出的位置。它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清迈倡议》下的货币互换;第二,短期资本流动监控方面的合作;第三,早期预警机制方面的合作;第四,加强经济政策对话。

    陈德照还认为,东亚经济合作及其机制化是大势所趋,它不仅表现在有关国家已签署或即将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上,还表现在无论是有关屆家的政府还是学界和理论界在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建设方面都表现出了积极的立场,提出了各种有创见的建议,东亚国家从官方到民间对自由贸易区总体的支持态度是东亚经济合作及其机制能够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东亚经济合作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决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困难主要来自三方面:一是东亚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规模乃至社会经济制度都存在巨大差别。这种差别不会在短期内消失。二是中国的经济规模虽然超过许多东亚国家,但按人均计算,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却低于许多东亚国家。这说明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东亚自由贸易区的支撑作用是有限度的。三是由于历史等原因,中日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在短期内是难以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对建设自由贸易区既要采取积极态度,又要在具体做法上不能操之过急。

    东亚经济合作的发展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些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一,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区域内存在的各种层次的经济合作机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区域内多边合作与世界多边经贸体制之间的关系,这对于东亚经济合作机制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目前,东亚地区国家几乎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这样,在东亚各成员方之间就存在一个按照WTO规章和规则进行合作的问题。WTO并不禁止成员方参加或组建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成立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国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