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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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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权谈判问题与排放态势分析

    作者:徐玉高 任余 贺菊煌 出版时间:2007年04月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了co2排放权谈判问题与排放态势。首先,介绍了排放权问题在全球C02谈判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其次,介绍了C02排放权问题上的公平原则。最后,分析了全球C02排放趋势的时点。

    由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备受瞩目。世界各国不仅就这一问题缔结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设立了有关的常设机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而且自1995年以来,几乎每年都召开缔约方会议。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所受到的来自政府、学术界、企业界及民间团体的关注,所引起的广泛、激烈而持久的政策论争和外交折冲,均为其他国际环境问题所不及。这突出显示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对于各国发展影响的重要性。事实上,它已成为当代世界环境外交中的核心问题。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由人类的温室气体超量排放引起的,因此,温室气体减排从一开始就是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中心目标,并且温室气体排放权问题也从一开始就是谈判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被确认为影响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有: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由于非CO2温室气体的浓度致暖与CO2有着固定的函数关系,因而非CO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折算成CO2排放当量,以实现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之间的可加性。这样,关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问题可以形式化地归结为CO2减排问题,温室气体排放权问题也可以形式化地归结为CO2排放权问题。

    CO2排放权问题在签署《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前后,一度是环境外交界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然而,自缔约方第一次会议的“柏林授权”以来,对排放权问题的关注与讨论日见弱化,重心已转移到各种排减目标、排减机制、减排行动方面。这种关注方向的转移本身是值得关注的。因此,本文再次以对CO2排放权问题的讨论作为主题。

    本文首先讨论排放权问题在全球CO2减排谈判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讨论排放权关注的转移对参与谈判的各方的可能影响;其次,试图建立在排放权问题上既理想又实用的“公平性”概念与原则;再次,将在这一公平性概念与原则基础上,讨论全球8个主要排放集团(北美、拉美、西欧、东欧和苏联、日本和大洋洲、非洲、中国、亚洲其他)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集团的CO2排放和影响趋势,特别着重对这些排放趋势中的关键性时点分析。这些将为中国参与全球CO2减排谈判的立场和行动提供一种决策基础。

    1.排放权问题在全球CO2谈判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

    权利与义务,或者权利与责任,是一切国际外交谈判中永恒的主题。由于对义务和责任的承诺总是以相应的权利作为基础和前提的,因此,对权利的确认是一切谈判的首要任务。全球CO2减排谈判也是这样。各国的CO2排放权问题,从减排问题提出开始,曾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成为环境外交界和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排放权,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间内的可允许的CO2排放量。对这种排放权的确认,在全球CO2减排谈判中具有基础性的关键性的意义。说其基础性是指没有对排放权的确认就无法进行减排承诺的确认;说其关键性是指排放权确认在设计和安排各种减排行动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具体而言,排放权问题与全球CO2减排谈判中的下述内容有关。

    ①减排责任。减排责任实际上是由一个国家实际CO2排放量与可允许CO2排放量(即排放权)之差决定的。毫无疑问,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这一差值是正的,且愈大,那么它的减排责任则愈大;反之,当这一差值为负时,意味着这一国家还有可允许的排放余量。

    ②减排目标。减排目标是减排责任的具体体现。它应以减排责任(即实际排放量与可允许排放量之差)作为主要参数计算出来,或应以这一计算结果作为减排目标谈判的基础。

    ③减排机制。减排机制的设计是为着各国减排责任的平衡并有助于各国减排目标的实现。可见,这也是与排放权密切相关的。

    现在,在全球CO2减排谈判中,关于排放权问题,大体已定性地确认两种不同层次的排放权。一个层次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附件I国家,尤其是其中的附件II国家,他们是发达国家,他们排放权受到限制,有减排责任;另一层次是非附件I国家,他们是概称为“77国集团”的发展中国家,他们可以协助减排,但没有约束性的减排责任。这两个层次的划分,是因为这两大集团的现时人均碳排放水平相差太悬殊的缘故。其中,主要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水平均为发展中国家的10倍。上述两个层次的确认是定性的而非定量的,是相当粗糙的、模糊的,而不是较为规范的、明晰的。这一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