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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企业制度运行中新老三会矛盾及政策建议

    作者:柴英 出版时间:2001年02月
    摘要:本部分内容是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运行中新老三会矛盾及政策建议。首先介绍了现代企业制度运行中新老三会矛盾的表现,之后对规范新老三会关系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从近年来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来看,新老三会(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代会、党委会、工会)的关系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未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其中,特别是职代会同股东会、董事会、工会的关系,造成了企业实际运行中的诸多矛盾。研究解决新老三会的矛盾和问题,对于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在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调查,从以下几个方面阐明本文一些探讨性的看法。

    一、现代企业制度运行中新老三会矛盾的表现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职代会与股东会的矛盾主要表现在这样一些问题上:一是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要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有的大型企业在兼并重组问题上对是否要经职代会讨论争论不休。一方意见认为,既然是国有资产,资产变动无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另一方意见认为,企业重大事项必须经职代会讨论。争论的激烈程度甚至到了必须向上级报告,立等答复的地步。二是在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职代会有无同企业出资者的主管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力。例如,在企业兼并问题上,效益好的企业职代会往往不愿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兼并另一个效益差的企业的决定,但最终又不得不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执行。三是经职代会选举产生进入董事会的职工代表是否以资产为纽带。对这个问题有人认为,进入董事会的职工代表应以资产为纽带,只有职工持股会的代表才能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有人认为进入董事会的职工代表是劳动者的代表,无须与资产相联系,西方国家就有这样的职工代表。四是经职代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要否经股东会(指国有控股企业)确认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只提出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不存在经股东会确认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其他董事都经股东会确认,只有职工董事未经股东会确认,这对于境外股东来说,影响职工董事的合法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中职代会与股东会关系遇到的这些问题,实际上反映出对职工在本企业的层面上主人地位的不同认识。具体讲,就是职工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没有被实际的经济关系所体现。这也正与工会历年来调查都得出的在职代会问题上职工的失落感相吻合。

    令人寻味的是,在职代会职权中缺乏具体体现职工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内容,或说职代会权力“缺位”的同时,职代会的权利“越位”现象也已发生。表现为,有的企业职代会通过了与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决议。例如,在职工“内退”问题上做出“内退”年龄低于国家规定的决定,造成了许多企业的劳动争议,企业因“内退年龄”违规而败诉的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被别的公司兼并后,职代会又作出脱离该公司,并变为独立企业的决议;有的企业在变为外商独资企业之后,其职代会依然行使原有职权,做出了与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者的决定相悖的决议。

    对于职工来说,在改革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以后,个人利益与企业经营得好坏直接关联,职工要求参与企业决策的愿望空前高涨,但现有的职代会职权仅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相关,早已不能满足职工的要求。企业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正确与否,远远大于工资、福利等事项对职工生活的影响。这是职工要求职代会拥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直接原因。这一点也已通过职工集体上访反映出来。

    当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企改革发展到有相当规模的企业被兼并、破产,说明改革已进展到相当深入的程度。对此,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必须经职代会讨论并做出相应的决议。这是兼并、破产实际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改革实践对职工产权的相应的认同。也许有人认为,政府的这种规定主要着眼于职工队伍乃至社会的稳定,但本文认为,从兼并、破产的规定程序来看,将企业兼并或破产的理由详细向职代会阐述,并说明善后安排,在职代会多数代表同意后做出决议,兼并才可进行,法院才能受理破产事宜,这实际上是国有企业双重的出资人同意的结果,它本身就反映了职代会对企业产权运作的部分决策权。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在职代会与董事会、监视会的矛盾中,首先需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