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
一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的金融服务业
1958年联合国制定了第一版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其后于1968年进行过一次修订,1990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1968年的修订并没有改变最初的框架,其分类基本上是按照功能区分了9个大类(即编号为一位数),分别是农、林、牧、渔业;矿产业;制造业;建筑业;水、电、煤气和城市排污;商业;交通、仓储和通讯业;服务业;其他。在服务业这一大类中又细分了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与商务服务(business service)这样3类。其中金融业是指任何金融机构的任何金融服务;保险业指所有保险服务;房地产与商务服务指任何房地产服务和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服务,如会计、审计、信息处理、工程、建筑和技术服务、广告以及资本品出租,但其中不包括科学研究。
1990年修改后形成的第3版《经济活动的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3)反映了服务业的发展及其在经济活动中重要性的增强,这次分类在以功能为主的同时还考虑到了技术上的一致性。[1]原来的服务业被分为“金融中介服务(J类)”和“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K类)”这样两个类别(tabulation category),在类别下又具体细分了类(division)、组(group)和小类(class)产业。[2]我们在这里将该此分类中的“金融中介服务”等价于本文所研究的金融服务业,表1表明该分类中的金融服务业又被细分为12个小类。
表1 第3版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的金融中介服务
二 金融服务业产出的计量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SNA)为国民经济中各个产业产出的衡量提供了基础的理论指导和具体的核算方法,目前共有3个版本,即1953年的SNA,1968年的SNA,1993年的SNA。其中前两个版本由联合国单独编写,而1993年的版本则由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等共同编写,反映了国民经济核算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最新成果。按照1993年的SNA,在计算金融服务业的产出时,金融中介服务被区分保险公司和养老金以外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保险公司和养老金两类,并且给出了不同的产出计算方法。[3]
(1)保险公司和养老金以外的金融中介机构。[4]金融中介机构依靠自身负债从金融市场介入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按照不同的期限和条件贷给其他机构和单位。他们在贷方和借方之间起媒介作用,把资金由一方引导给另一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对于由金融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有一部分是属于各种辅助金融服务或商业性服务,比如货币汇兑、投资咨询、房地产购买及征税等等。[5]这类服务的产出同其他服务一样,按收取的佣金和手续费来估价。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认为,“衡量这些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存在特殊问题”。
还有一类服务是融资性服务,即金融中介机构依靠吸纳存款来筹集它们的大部分资金,或者依靠发行票据、债券或其他证券来筹集资金,然后通过贷款、垫款或购买票据、债券或其他证券向外贷出资金,贷出资金的收益一般高于介入资金的支付,这样剩余部分就可以用来弥补开支并且形成营业盈余。由于金融中介机构一般不会针对这类服务向顾客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因此也没有销售收入可用于这种服务的估价。[6]在这种情况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采用了一种间接办法即金融中介机构服务间接计算法,对它们提供的没有直接收费的服务的价值进行估价。按照这种方法,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的总值等于这些机构应收的财产总收入与它们应付的总利息之差,但必须扣除它们用自有资金投资所获取的财产收入,因为这类收入不是直接来自金融中介活动。在计算出总产出之后,原则上,总产出应该在这种不含直接收费的服务的接受者或使用者之间进行分摊。但在实践中,很难找到一种分摊方法既能在经济理论上令人满意,又能有较完善的数据支持。对此,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提供了几种变通方式:
一是继续使用1968年版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方法,即将全部产出都记录成某个名义部门的中间消耗。这种做法使得整个经济的国内生产总值不受估计产出大小的影响。
二是依据实际支付和收取的利率,并选取一个适当的参考利率来进行分摊。当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数据时,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来分摊总产出:对于金融中介机构向其贷出资金的常住者和非常住者来说,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