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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弱者——法律援助的北京调查
    ——法律援助的北京调查

    作者:李伟东 出版时间:2004年04月
    摘要: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已经着手有年,但是人们对这个制度的了解仍有偏颇,随着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标志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在这个背景下,笔者对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支持的人进行了一个小规模随机调查,共发放问卷271份,全部回收有效。调查结果不具备严格意义上对总体的推论意义,但对理解一般人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 调查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已经着手有年,但是人们对这个制度的了解仍有偏颇,随着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标志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在这个背景下,笔者对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支持的人进行了一个小规模随机调查,共发放问卷271份,全部回收有效。调查结果不具备严格意义上对总体的推论意义,但对理解一般人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具有参考价值。

    一 概况

    从北京全市的情况看,2003年已经建立了19家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能获得的公开材料显示,截至2001年,有工作人员64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171件,其中民事案件152件,刑事案件2019件,接待咨询5万人次;办理区县民事案件107件,刑事案件1031件,区县接待法律咨询4万人次(《中国司法行政年鉴》,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从全国的情况看,2001年接受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共有85429件,刑事案件有58361件(《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出版,2002年9月),比较之下,北京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显然过低,如何提高民事案件的援助力度,除了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外,转变认识,放宽援助条件也是目前的课题。

    二 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到法律援助中心来寻求法律支持的人基本上都是因为民事纠纷,行政案件很少,刑事案件因为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不同,基本上不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公开接待的申请获得。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大多是慕名而来,一般是在其他方式不能解决自己的问题之后才寻找的最后出路。根据调查的数据,88.1%的人在来法律援助中心之前没有获得过其他的法律服务,是平生第一次寻求法律和律师的帮助。有一半的人是通过媒体知道法律援助中心的,其他途径比如亲友的指点大多也从媒体上得到最初的信息(见表1),表明舆论宣传的巨大影响力。

    表1 知道法律援助中心的渠道

    在调查过程中,有六成的被调查者表示是第一次来法律援助中心,有三成以上的人表示是第二次或更多次来中心(见表2),有40%以上的人来法律援助中心的目的是咨询法律事务。可见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成了人们解决日常纠纷有效的法律咨询机构,因为对老百姓而言,它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专业律师值班,态度良好,还有重要的一点——这里不收费。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把本来让人琢磨不透的法律事务变得成本很低而且方便。在调查中,笔者就发现来这里咨询的不但有各郊县的,而且还有专门从外地赶来的,当然,这也说明人们对低廉的法律服务的强烈需求。

    调查发现,有一半以上的人表示如果可能的话希望获得律师的代理服务。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作为“打官司”的准备来的,许多人只是对自己的问题没有把握,需要找律师咨询,至于具体需不需要打官司或自己是否符合法律援助代理的条件,很多被调查者表示没有把握。因为不符合援助条件,大多数来中心的人不能进入法律援助的程序。根据新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民事案件方面,有六种人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一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是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相比于复杂的社会生活中的纠纷,援助的范围并不宽,有很多纠纷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因而也就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这对大多数贫弱阶层来说,因为支付不起诉讼费用,不能获得免费或廉价的法律服务,也就意味着基本丧失司法救济的机会。就当前社会的整体情况而言,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全面平等保护还有待加强。比如在调查中了解到,许多劳资纠纷案件因为不符合援助条件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使很多人不得不失望而去。

    表2 来法律援助中心的次数

    调查中还了解到,绝大多数到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对律师的接待、解答满意,同时,在调查的过程中也听到一些人对律师表示的不满。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日常接待的一般是两个值班律师,这由中心指定的各律师事务所派员承担,另有一名中心的律师负责审核准备给予法律援助的公民是否符合条件,以及相关的手续、证明是否完备。很多人上午来到中心,因为等待咨询的人较多,以及律师中午休息,往往就要等上接近一天,这或许是目前可以改进的一个方面。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