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3月 |
2004年,河南省的地方立法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落实吴邦国委员长提出的“实现一个目标,抓好一个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法为民,为河南省的经济、政治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 2004年地方立法工作回顾
1.2004~2008年地方立法规划正式施行
立法规划是保障立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自2003年4月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就开始了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有关单位申报、社会公开征集、走访全国人大以及兄弟省市等渠道,拟定出了规划初稿,在10月召开的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了专门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划草案修改后,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作进一步调整、修改。立法规划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名义报请省委批准。2004年1月,省委已经正式批准了省人大常委会2004~2008年地方立法规划。列入五年地方立法规划项目和调研项目共90项,其中规划项目58项,调研项目32项。这90项立法项目,涉及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具体是财政经济方面的27项,预算方面4项,环境资源方面7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10项,农村方面的18项,内务司法方面的15项,民族侨务外事方面5项,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4项。目前河南省的立法工作正在按照立法规划的安排有序进行。
2.审议通过了一批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截至2004年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工会条例》、《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为了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保证宪法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河南省土地登记条例(草案)》、《河南省水文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审议批准了郑州市、洛阳市的一些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和审议,为实现中原崛起的目标,促进河南省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不抵触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倾听群众呼声,使立法的过程成为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过程。
3.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地方性法规清理,就是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过去制定法规的合法性、适用性进行审查,从而做出或者保留或者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2003年的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对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就成为2004年立法工作的重点。省人大常委会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斌任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顾志平、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国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毛引端任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法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