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02月 |
当前的文化体制改革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文化领域中的全面推进,也是为积极应对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和扩张态势,从而逐步缩小和改善在文化生产和传播领域中现存“西强我弱”格局的有效努力。无论从经验借鉴还是对策需要上看,我们都需要关注国外的、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文化政策。
所谓“文化政策”一般是指“指导某一社会共同体处理文化事务的价值和原则”。[1]它既可以是国家的官方政策,也可以是某一教育部门和企业等社会实体所奉行的部门准则,还可以是在人们处理文化事务的日常行为中体现出来的“事实上的政策”(de facto cultural policy)。本文关注的主要是诉诸正式文本的国家文化政策。
体现国家意志的文化政策并非当代才有。《法国文化政策》开篇指出,其渊源可以上溯到200多年前王室对文化活动的庇护政策。那些历史较长的国家如英国、俄罗斯和瑞典也都如此。甚至像美国这样年轻的国家,其文化管理的基本准则也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出现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然而,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90年代以后相继出台的当代文化政策,它们是这些国家适应新的时代变局而对其文化发展战略进行自觉调整的产物。
一 以“创造性”的姿态面向未来——发达国家文化政策的主旋律
20世纪80~90年代有两类重要现象值得关注。首先从国际背景看,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墨西哥城召开“世界文化政策大会”。会议明确把人文一文化发展纳入全球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一体化进程,并把推动文化发展当做各国政府面临新世纪所应当做出的承诺。15年后的1997年,教科文组织又出台《联合国世界文化发展10年(1988~1997)》,明确提出要提高对全球人类共同体的人文一文化关怀,进一步促进经济一政治一文化的融合。1998年3月,联合国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在斯德哥尔摩举行题为“促进发展的文化政策”(Cultural Policy for Development)的政府间会议,并同时出版两年一度的《世界文化发展报告》。斯德哥尔摩会议的行动方案敦促世界各国“设计和出台文化政策或更新已有的文化政策,将它们当做可持续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
在这个大背景下,英国率先将面向新时代的文化战略调整提到议程上来。早在1990年,英国文化委员会就接受政府委托,会同英国电影协会和手工艺委员等从事英国文化发展战略的起草工作。经过两年的调研、研讨和论证,在1992年形成“国家文化艺术发展战略”讨论稿。1993年以《创造性的未来》为题正式公布,“这是英国有史以来首次以官方文件的方式颁布的国家文化政策”。[3]这里的“创造性”(creativity,或译为“创意性”)一词是“文化生产”的代名词,因为它是文化生产的精义所在。在英国之后,以“创造性”为主题来制定文化政策的做法便沿着两条线索在发达国家展开了。
“创造性”成为英联邦发达国家确定自己文化政策的基本母题。1994年,澳大利亚也“在历史上第一次推出”自己的文化政策,其标题是《创造性的国家:澳大利亚联邦文化政策》;同年,加拿大政府和它的几个省也以“创造性”为题推出了自己的文化政策文件。
然而,“创造性”主题在发达国家的全面展开是在1998年。这一年,欧盟理事会文化指导委员会确定,将建设“创造性的欧洲”(Creative Europe)当做自己的战略目标。为此,它在欧洲文化政策比较研究中心的学术支持下推出了欧盟文化政策的框架模式。该框架包括八大部分,并在每一主题下包括确定数量的子题。这八大部分是:①历史回顾:文化政策和手段;②立法、决策和行政机制;③制定文化政策的一般目标和原则;④文化政策发展方面的问题争论;⑤文化领域的主要法律条款;⑥文化资助;⑦文化体制和新的合作关系;⑧对创造性和参与性的扶持。
依照这一框架,欧洲各国在1998年后相继推出自己的官方、半官方的文化政策。它们通常由各国负责文化、艺术或遗产的政府部门委托,由自治性的文化委员会中的专家集团来起草。所颁布的文件每隔一段时期还会进行修改和更新。目前,出台文化政策的欧洲国家已达27个,其中不仅包括英、法、德这样的发达国家,还有俄罗斯、波罗的海3国和匈牙利等原苏联东欧地区的国家;此外,希腊、爱尔兰、马其顿、塞尔维亚一黑山共和国、斯洛伐克和乌克兰也将在近期颁布自己的文化政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