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8年09月 |
一、我国行政区划管理概况
简单地说,行政区划就是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具体地说,就是根据国家行政管理和政治统治的需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和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实行行政区域的分级划分,将国家的国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系统,并在各个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建立政府公共管理网络,为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明确空间定位。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权力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国家统治集团意志及政治、经济、军事、民族、习俗等各种要素在地域空间上的客观反映。
广义的行政区划还包括对已有行政区域的调整(变更)。行政区划变更的内容按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以下6类:①建制变更,包括增设、裁撤、改设(如县改为市)。②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即行政区域扩大或缩小。③行政机关驻地迁移,包括新增设行政区确定新的行政中心。④隶属关系变更,即A行政区由甲管辖改为由乙管辖,对A来讲就是隶属关系变更,而对甲、乙而言,实际上是行政区域界线变更。⑤行政等级变更,包括升级和降级。⑥更名和命名。更名指行政区专名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的划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以行政机关的名义逐级上报,经有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核批准,以法律、法令或批复的形式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构。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构。”
截至1997年底,中国(不包括港、澳、台)的行政区域划分为:31个省级行政区——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332个自治州级行政区——72个地区、8个盟、30个自治州、222个地级市;2862个县级行政区——1520个县、117个自治县、442个县级市、727个市辖区、49个旗、3个自治旗、3个特区、1个林区。截至1996年底,县辖区554个,乡级行政区50792个——25673个乡、1383个民族乡、18171个镇、街道(办事处)5565个。
二、我国现行行政区划的主要弊端
建国以来,我国行政区划根据各个时期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对社会主义革命和经济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行政区划的改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系统性、科学性的综合研究,现行的行政区划已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深入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今天,同正在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不相协调,有的甚至背道而驰。
1.管理幅度小,管理层次多而乱,加剧了行政机构的臃肿状况
根据1996年底统计资料分析,我国1个省级单位平均管辖11.17个地级单位,1个地级单位平均管辖8.53个县级单位,1个县级单位平均管辖17.77个乡级单位,部分地方县、乡之间还设有县辖区。省、地两级政权管辖幅度明显过小,形成尖型三角形结构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客观上造成权力的过分集中。
管理幅度小,必然造成层次繁多。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体制一般为省、地、县、乡4级,加上部分地方县、乡之间的县辖区和乡、村之间的管理区则达5~6级,若再加上实际上存在的副省级、副地级、副县级,则多达8~9个行政管理层次,是秦代以来行政区划层次最多的时期之一。与国外相比,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