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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兵家属优待制度改革研究

    作者:邓晓芬 出版时间:1998年09月
    摘要:文章首先回顾了义务兵家属优待制度的沿革。其次介绍了制度存在的问题。力求通过对义务兵家属优待这一具体制度的分析,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这60多年一贯制的新路子。

    义务兵家属优待制度,创立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苏维埃政权时期,它是红色政权为了满足战争年代中国工农红军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一个参加红军的青年与革命根据地的群众及组织之间互帮互助的依据和准则。这一制度遗产,尽管经历了几个不同历史阶段的变化,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但至今仍旧在沿用。笔者认为这是罕见的,也是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本文力求通过对义务兵家属优待这一具体制度的分析,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这60多年一贯制的新路子。

    一、制度供给的历史沿革

    义务兵家属优待制模式的原型,可以追溯到1931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它是以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政府制定的“红军优待条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这一制度遗产,从创立到如今,屈指算起来,已有66年的历史了,直到90年代,义务兵家属优待制的运作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哪个地方有青年应征参军,就由当地群众对其家属实行优待。变化了的只是其优待形态:战争年代实行的是代耕土地;农业合作化时期实行的是优待劳动日;人民公社时期实行的是优待工分;改革开放17年来,各地对这一制度加以补充,逐渐建立起了义务兵家属群众优待金的社会统筹办法,其形态由发放工分变为发放货币。这一变(形态)和不变(方式),就使这一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是当初始料未及的,他们的初衷是从一种当地群众互帮互助的性质出发,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变成村范围内由集体经济给予微利好处的性质,尤其是进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义务兵家属优待制已经发展为以政府行政手段向集体经济和个人逐步扩大社会统筹资金形态的、具有补偿性供养的性质。至此,人们的优待观念由一种传统的道义观念变为经济利益观念。

    我国军属这个概念目前有三个含义,一是军官家属;二是志愿兵家属;三是义务兵家属。前两部分军人实行的是供给制加薪金制,其家属不在群众优待之列;义务兵实行的是供给制如津贴制,其家属由所在地集体和群众统筹优待金予以补偿性供养。那么,为什么义务兵家属的群众优待方式能沿袭至今呢?这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二、制度沿袭的历史缘由

    建国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制度之所以能沿袭下去,主要原因:首先是,过渡时期不久,我国就选择了比较高级的社会主义制度形式,即以国有经济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制度;其次是,我国实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有其稳固的社会政治背景和群众价值观的支持和维护;第三是,建国初期战事较多,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国家财政无力支撑庞大士兵的开支。第四是,战争年代相关制度历史惯性使然。

    建国30年来,我国实行的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元的公有制,这种经济制度,为义务兵家属群众优待方式给予了合理保护。一元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模式,在广大农村的人民公社,曾表现为统一的经营方式和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由于生产资料全部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劳动者个人与国家、集体之间没有重大的利益之分,群众优待亦是集体优待,与个人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人人都吃大锅里的饭,平均主义使劳动者在心理上对这一制度的态度,是被动的、依赖的,也是平衡的。因此,义务兵群众优待制度植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土壤之中,是情理所容的。

    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初,农村首先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制成为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组织内部的一种责任制形式,在农业生产中农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产资料,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进行生产和经营。其经营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一小部分给集体及交纳国家税金之外,全部归于自己。集体组织作为承包的授理者,除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和经营某些工副业外,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这一农村经济体制的根本改革,使农民劳动者由吃“大锅饭”变成了“分灶吃饭”,从此调整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农民的个人利益受到重视和法律、政策的保护,从而不仅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还增强了农民自主经营和追求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当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到“分灶吃饭”的历史阶段时,农村集体经济不同程度地被削弱,依靠集体经济而存在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制开始受到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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