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8年09月 |
今年以来,柳州市一则有人骑着摩托车、戴着金项链去领失业救济金的新闻引起了新闻媒介的兴趣,各种报刊纷纷转载。继而一些研究者也对此发表评论,认为这种现象说明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误区,大致的意思是,我们保了一些本不该保的人,让一些家底不薄、生活尚好的人钻了空子。
然而,据笔者所见,虽然这则新闻确实说明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误区,但却对上述研究者的意见不敢苟同。笔者以为,上述研究者抓误区可能没有抓准,因此又引出了一些新的话题。
如果笔者没有搞错的话,这则新闻中抨击的对象实际上是一些失业保险的对象,即尚在失业保险待遇所规定的期限内的失业人员。不知为什么,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要将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津贴称为“失业救济金”。它混淆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这才是造成“误区的误区”的源头。
一般认为,失业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本人(也可能是其中的一方或二方[1])依法按月供款,逐渐积累成一笔失业保险基金,当劳动者遭遇失业风险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是两年)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保险金(或称保险津贴),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救助(救济)则是政府依法对因失业而造成生活无着的公民发给一定的救助(救济)金,保障其最低生活的社会救助制度。在我国,失业救助被包含在目前各地纷纷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中。
根据上述界定,失业救助的受助者必须是“生活无着”者,因此受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的限制。按国际惯例,为了弄清其是否“生活无着”,要对求助者进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才能根据其实际困难程度来实施救助。目前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这样做的,而且在收入和财产及其他方面的限制还比较严格。譬如,国际上一般将接受救助看作是受助者的隐私而政府须为之保密,我国的做法正相反,为了防止这项制度被滥用,政府常常将受助者的名单公诸于众。这对受助者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压力。
失业保险的对象与救助截然不同,其最主要的前提条件是“失业”,因此只要失业者仍然失业,并在保险待遇规定的期限之内,都有权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与其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多少并不相关。所以,关键在于要弄清这些“骑摩托车、戴金项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是否仍然失业:。然而,要弄清这个问题却不容易,因为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惯性,目前我国对“失业”的界定思想混乱,真正的误区在这里。
为了有助于进一步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看国际上对“就业”和“失业”有些什么说法。我们先来看看袁志刚所著的《失业经济学》一书中引用的国际劳工组织对“就业”和“失业”的定义:“就业是一定年龄阶段内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为赚取利润所进行的活动,失业是就业的对称,即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这一社会现象,……根据这个失业定义,失业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有劳动能力;②愿意就业;③没有工作。”[2]在袁志刚的书中还指出,除了就业人口和失业人口以外,还有一部分没有就业愿望的人,成为“不在劳动力人口”。为了区别不在劳动力人口与失业人口,“各国对失业人员都进行登记,凡已经登记后又未能就业者,称为失业人员。”[3]
根据上述定义,比照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到在就业和失业问题上存在的误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劳动者的就业都由政府统一分配,这就造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就业和失业都不是个人的事,而是政府的事。如今,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有些国有企业的职工失业了,他们还是习惯地向政府要求重新安排工作,而且认定只有政府给他们安排的工作才算是就业。即使他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找到了一份有收入的工作,也就是说他们已经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就业”概念,但他们却仍然可以把自己看作“失业者”。
我们政府的有关部门似乎也认可上述传统观念,计划经济下政府对城市劳动年龄人口就业问题大包大揽的制度惯性仍然在起作用,因此还是在“安置就业”或“安排就业”的框框里忙得团团转。有些新名词说明了这些部门的窘相,譬如为了自圆其说,将社区服务提供的工作岗位称为“非正规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