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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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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调查

    作者:杨宜勇 辛小柏 出版时间:1999年01月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发现的问题。其次分析了在《通知》落实之后的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最后,文章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之后,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如何,关系到明年及今后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为此,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有关课题组进行了跟踪调查,于1998年7月和8月,分赴南昌、韶关、黄山等地对落实过程进行了实地调查;1998年10月,又专程到国有老企业相对集中的东北大城市沈阳和大连对落实结果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在《通知》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据调查,《通知》的颁布给下岗职工吃了颗定心丸,下岗职工热烈拥护,由此促进了社会稳定,有利于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但在调查中,我们也听到有关部门与企业反映的困难和意见,了解到部分下岗职工的顾虑和想法。

    (一)政府、企业和下岗职工对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存在不同看法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部分企业对《通知》要求的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建在企业持消极态度,个别的甚至有些不满,而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则对建在本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能力表示怀疑,由此而心怀忧虑。南昌、韶关等地的一些困难企业因为难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又担心以后解除劳动关系扯皮,认为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承担一定风险。另外,有些企业认为,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建在企业内部,不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大中型企业三年解困的目标。韶关市第一棉纺厂的下岗职工是由厂劳资科管理,没有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厂方表示这一来是该厂眼下下岗职工不多,二来有利于稳定职工情绪。

    在这个问题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间的意见也不尽一致,如韶关市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认为,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建在企业是再好不过的办法,可以使政府在管理此项工作时处于有利位置。而劳动局的同志则表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就国有企业的实际状况看,不少企业无力真正承担和履行《通知》所规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尽的职能和任务,所以应该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在更高的层面,以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为宜,这样更有利于有关方面的统筹和协调。

    (二)下岗职工对托管的出路疑虑重重

    按照《通知》规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和社会救济。据了解,下岗职工对这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期限的规定十分敏感,多数下岗职工对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怀有恐惧心理,因此不愿成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对象,于是普遍出现了许多下岗职工不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现象。有些下岗职工讲,如果以后与国有企业完全脱离了关系,各种保障可就没了底。

    实际托管人员不多的情况,使一些再就业服务中心没有真正运作起来。如黄山市下岗职工总数为15880人,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仅1792人,差不多只有1/10。南昌市78家大中型企业在《通知》发布后成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配备了人员,制定了方案,但突出的问题是很多下岗职工拒签托管协议。如何做到劳动关系的正常转移,也是目前再就业工作必须注意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不尽人意

    《通知》规定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规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目前各地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基本是根据本地区生活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和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黄山市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低于230元,但经我们对下岗职工的调查,由于企业困难,一些下岗职工实际领到的仅为此标准的一半左右。对此,一些下岗职工表示,只能靠隐形就业来维持生计,有的打算让亲属代其领基本生活费,本人则流往外地打工。南昌市的做法是,根据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将基本生活费标准定为100元和176元两档,而通过对34家企业调查发现,有15家企业能够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4家企业能够部分发放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而另15家困难企业存在基本发不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只能对内退、病残职工每月补助50~80元的情况。

    南昌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反